你提供的内容存在较多表述混乱、错别字以及信息不连贯的地方,推测这是一份庭审笔
![]()
录,但难以清晰准确理解其完整准确的法律事实和流程。下面为你梳理其中可能的关键信息并尝试规范表述:
基本信息
- 庭审时间:2024年10月28日9时27分至9时55分
- 审判人员:审判员王奎,书记员李文军
- 案号:(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
- 案由:名誉权纠纷(根据原告主张推断)
当事人信息
- 原告:康强,男,1960年1月11日生,汉族,居住于武汉市武昌区罗汉屯7栋二门102号,身份证号码420106196001114819
- 被告: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238号,法定代表人王高华(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昌继、田迪
庭审流程
- 宣布纪律:书记员李文军宣布法庭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诉讼参与人遵守法庭规则和秩序,旁听人员不得录音、随意走动、发言提问等,违反者将面临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设备、罚款、拘留等处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 回避告知: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判员有权限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回避,原被告均表示不申请回避。
- 法庭调查
- 原告陈述:原告称被告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在其车祸后,其到多家医院(约十家)看病均不被治疗,直到8月19日才到该院康复科治疗,此前其向市场热线、武汉市卫健委等投诉被告拒诊,收到卫健委回复后找被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证据提交与质证
- 被告证据:被告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卫健委答复回函截图;证明原告于2023年在梨园医院、中部战区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南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武警总医院就诊,以证明未扩大赔偿和病情;还提交了原告2024年8月15日在网络平台投诉、市民热线给原告回复的截图、被告病理属实截图、原告门诊病历属实截图等,证明原告多次投诉及回复情况。原告对被告提交的门诊病历属实、事故认定截图属实等部分证据予以认可。
- 原告补充说明:原告称自己找过被告医院针灸科、康复科,只因眼睛就诊未得到答复而投诉,找过被告医院院办但未得到满意答复,被告医患沟通代表给出的官方答复其不满意,在武汉市卫健委答复之前武昌区卫健委打过两次电话,其对武昌区卫健委答复也不满意,收到武汉市卫健委答复后就认为被告侵犯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
- 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本案争议问题进行辩论,双方坚持各自诉讼请求、答辩及质证意见。
- 调解环节:审判员询问是否愿意调解,被告表示不调解,法庭认为本案没有调解基础。
- 休庭:宣布休庭,等待后续对案件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责任处理做出结论,并告知当事人需阅看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笔录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说明的是,原笔录中存在较多口语化、不规范以及可能的记录错误内容,比如法律条款引用不准确、表述混乱等。如果这是一份真实有效的法律文书,建议以正式规范的文本为准。若你还有进一步需求,比如对这份笔录进行润色、提取关键信息、根据其进行拓展等,可以继续向我说明。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