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酒驾案件时,交警对当事人实施的检验血液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取决于是否已经进行刑事立案。如果检验血液行为发生在刑事立案之前,这一行为应被视为行政强制措施而非刑事侦查手段,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采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五)收缴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 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附件1 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 二、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六)固定当事人血液样本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当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员。无法通知或者当事人拒绝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均属于行政法范畴,上述法律法规对涉嫌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的强制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执法,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行为属于公安机关在交通管理领域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其次,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阶段与立案侦查之前的初查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对立案之前的规定章节) 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根据以上规定,刑事侦查活动始于刑事案件正式立案,立案前公安机关根据查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可以采取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自由及财产权利的初查行为。在公安机关对酒驾当事人进行检验血液时,当事人已经处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即便是当事人表现上十分配合,那也是建立在公安机关的强制力之下,即便是出警人员没有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拘束性动作,当事人依然是处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下,因此检验血液行为不属于刑事初查行为。如果检验血液行为发生在刑事立
![]()
案之前,那检验血液行为就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再次,相关法规对醉驾刑事立案标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不能仅凭怀疑,武断判定当事人已经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刑事犯罪并直接采取所谓的刑事侦查措施,已经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如果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呼气检测,且呼气检测大于80mg/100ml,达到醉驾的标准,强制抽血前公安机关进行了刑事立案,该强制抽血行为才属于刑事侦查措施。如果未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且强制抽血前未进行刑事立案,既然没有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那就不知道酒精含量,在不知道当事人当时体内酒精含量是否构成刑事责任之前,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也就是得到血液中酒精含量数值之后,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才转为刑事案件,并且此转化不能溯及既往,只有从刑事立案之后才有刑事侦查行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第八届全国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活动(2020年度)》法办〔2021〕14号,优秀业务成果(案例类)一等奖,交警强制检验血液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高晓强诉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交通行政强制案,将强制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行为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收录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纂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82集中,《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行政审判工作出版发行的综合指导性图书,对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冀行申927号,该判例也认为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的检验血液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的微信视频号--新疆交警在微信上发布的视频,用显著笔体在视频画面上标识醉驾抽血化验属行政强制措施。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