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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网店租赁系以平台虚拟操作权转让为内容的非典型合同,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当事人明确约定“违反平台规则”为解除条件的,守约方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
2. 合同未就违反平台规则的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的,法院不得依据出租方单方标准判令违约金或扣减押金,出租方确有损失的,可另行主张赔偿。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原《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
【法律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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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请】
上海某公司诉请:
1. 支付2019年5-7月结算款744,342.62元;
2. 返还押金5,200元;
3. 支付逾期滞纳金(每日千分之五,分段计算,含2018.4-2019.4已付款部分97,761元);
4. 支付擅自终止合同赔偿金514,067元(100%上月营业额)。
【被告反诉】
广东某公司反诉请求:
1. 确认合同自2019年6月24日解除;
2. 上海某公司支付线下交易违约金200,000元(100笔×2,000元/笔);
3. 提供100笔线下交易完成凭证;
4. 支付律师费41,000元。
理由:上海某公司引导客户线下交易,违反淘宝平台规则及合同第十条,构成根本违约,被告享有约定解除权。
【法院查明】
1. 2017年3月23日,双方签订《天猫店铺租赁合同》,租期三年,租金2,600元/月,押二付一。
2. 合同第四条:每月10日提现,逾期3个工作日未提现的,按日千分之五计收滞纳金。
3. 合同第十条:承租方须遵守淘宝网规则;违反规则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 2019年4-6月,广东某公司多次指出上海某公司存在线下交易行为,并于6月24日发出《处罚通知函》,以“危及交易安全”为由解除合同并处罚款、暂扣保证金。
5. 双方确认2019年5-7月未结算金额:5月423,798.65元、6月239,052.25元(已扣租金2,080元)、7月81,491.71元,合计744,342.61元。
6. 上海某公司未就线下交易违约金标准作出明确承诺;合同未约定线下交易违约金数额。
【法院认为】
(一)约定解除权成立
合同第十条明确将“违反淘宝网规则”列为出租方解除事由,上海某公司存在线下交易事实,广东某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自2019年6月24日解除。
(二)结算款与押金
双方对未结算金额无异议,广东某公司应支付744,342.61元并返还押金5,200元。
(三)滞纳金标准
1. 2018年4月-2019年4月已付款部分:逾期时间短、金额小,约定日千分之五明显过高,酌定违约金2,000元。
2. 2019年5-7月未付款部分:自合同解除合理期限届满次日(2019年8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统一计算。
(四)终止合同赔偿金
合同解除系因承租方违约,非出租方“主观因素擅自终止”,赔偿金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五)线下交易违约金
合同未约定线下交易违约金标准,双方亦未就“2,000元/笔”达成补充协议,出租方要求支付200,000元违约金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确有损失的,可另行主张。
(六)凭证提供与律师费
合同未约定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提供交易凭证,律师费请求亦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确认《天猫店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24日解除;
二、广东某公司支付上海某公司结算款744,342.61元、押金5,200元及逾期违约金(2018.4-2019.4段2,000元;2019.5-7段以744,342.6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5日至实际支付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
三、驳回上海某公司其余本诉请求;
四、驳回广东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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