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10月23日,天津经济广播直播间内,《城市论语》栏目聚焦离婚纠纷中的 “抢藏孩子” 话题,邀请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王晓璐、刘高雨两位民商领域专业律师做客。律师结合办案经验,围绕刚刚颁布不久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为听众解读 “抢藏孩子” 的法律要点与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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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客律师与主持人陈晨、责编张清淼老师合影留念
王晓璐律师回应:在我们办理的离婚案件中,这类情况较为常见,主要有两种表现:
一是“藏匿”,即孩子处于学前或小学教育阶段时,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提前或悄悄将孩子从学校、托幼机构接走,并带到对方难以找到的地方;
二是“抢夺”,即一方明确告知对方孩子的位置,但对方即便知晓位置,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仍无法实现与孩子见面的需求。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 “抢夺” 和 “藏匿” 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从学校、托幼机构层面来看,父母双方对孩子拥有平等的监护、接送及照看义务,难以直接判定一方从教育机构带走孩子的行为属于 “抢夺” 还是 “藏匿”。只有当一方带着亲属、朋友等与另一方发生直接冲突抢孩子时,认定才相对简单。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二颁布时间不长,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不少人会依据法条规避违法操作,进一步增加了界定难度,目前暂无明确的时间、沟通方式等裁定标准。
在谈到在抚养权诉讼中,若一方存在该行为,是否会 “一票否决” 其抚养权申请?刘高雨律师说:“目前无绝对明确的判定标准,且不会 “一票否决”。司法解释出台前,法院主要考量孩子长期跟随谁生活;出台后,法院仍以“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为核心原则,若孩子已在一方身边,该情况可能成为法院考量的有利条件,这也导致部分夫妻仍会 “先下手为强”。”
节目中两位律师强调,解决 “抢藏孩子” 需多方协作:
1、个人层面,家长要转变观念,优先考虑孩子利益;
2、调解层面,家事机构需配专业人员引导理性沟通;
3、社会层面,学校、社区要关注离婚家庭孩子,建关爱档案并提供疏导;
4、法律层面,需完善跨部门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及时介入处理相关行为。
婚姻的落幕或许是成人选择的终点,但不应成为孩子成长的 “断点”。天津经济广播《城市论语》此次坻京专场,不仅让听众清晰了解 “抢藏孩子” 的法律边界与应对方法,更传递出 “儿童利益最大化” 的核心原则。正如王晓璐、刘高雨律师所言,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既需要法律的刚性约束,也需要家长的理性克制,更需要社会各界的温暖守护。唯有多方携手,才能为孩子撑起一片安全、温暖的成长天空,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爱与陪伴中健康成长,这既是法律的要求,更是社会文明的温度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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