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重整领域,核心问题之一就是破产重整面临巨额债务豁免导致的重整所得税问题,如果企业的在前几年有大额的亏损可抵扣,几乎没有重整所得纳税义务,可能还好。如果没有,账面有巨额负债,债务豁免立即产生面临缴纳较大现金缴纳税费的压力,严重不利于企业重新恢复营运。即使现有政策表明税费可5年延期支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但也无法实际减轻公司这方面的现金支付压力。
下面简要说明一下实操中,我们如何处理该类重整企业所得税问题:
1、充分利用企业的以前年度亏损、资产减值损失金额
1.1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合理利用现行会计政策尽量将以前年度亏损金额调整到可抵扣年限之内(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2充分利用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将资产负债表上的应收债权直接进行挂拍,该处理的资产全部剥离,面临实际产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也可在企业所得前直接扣除,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2、债转股,减少实际债权豁免金额
该种方式适用于债权人想直接取得项目公司股权,对于债权现金受偿要求不高的企业,如债权人系产业方不是银行金融机构,操作可行性较高。将债权金额按照账面金额直接转让为股权,则不产生债务豁免问题,自然也就不会有缴纳所得的问题。
3、收债模式
也是最为常见的实操处理方式,前提意向重整投资人是与原有债权人协商以一定的债权现金偿还比例,剩余债权一象征性对价转让重整投资人指定的第三方。
虽然从破产法层面来说,经过破产重整程序,已经豁免实际债权部分清偿义务,但该等行为会产生债务豁免所得,为规避该类问题,从破产企业财务处理角度,并不实际处理核销该笔债权,而只是变更了债权人的主体,由原债权人变更为意向重整投资人指定的第三方主体。这样从账面角度,债权依旧挂账,但没有强制清偿的义务,也不会产生重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但该类模式的弊端在于,可能会产生税收强征风险,因为从实质角度考虑,破产企业实际已从司法层面豁免了该笔债权的强制清偿义务,长期挂账只是形式表征,也应当计算重整豁免所得。
4、税收前置
就是大型的企业破产重整领域,面临的债务豁免问题更为突出。如果进行府院联动,以会议纪要形式,锁定后续重整所得税的数额或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一事一议,抑或在重整草案中就可能产生的重整所得税也纳入统一清偿的范围,即所谓的税收前置。
该类做法可以一定程度降低税收缴纳的风险,但问题在于:
A、与政府、税务局前期沟通成本较高。
B、会议纪要形式是否可以对抗现行税收政策,且是否能够真正执行也待税务局是否认可。进入重整方案执行阶段会受到阻碍,实操中出现,原有重整计划中已经明晰的执行路径,但在执行过程中却背道而驰的问题。
总之,税务问题需要在破产重整前、中、后实时与当地税务局保持密切沟通,实操中与政策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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