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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律师提醒:好意搭载,也需心中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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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继续与您相约。日常生活中,同事、朋友之间“搭个便车”是常有的事,既方便又环保。然而,一旦发生事故,谁该负责?对此,长宁律师通过解读民法典,揭开“好心搭载”背后的法律风险。

典型案例

在驾车回乡途中,车主王某好意无偿搭载同事张某。不料,王某在变道时未注意安全,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导致同事张某受伤。

经交警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随后,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王某对张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是自己出于好心,分文未取不说,现在却被要求承担如此重的赔偿,王某便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好意同乘”,虽有过错,但属于“一般过失”(日常驾驶中常见的疏忽),而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依据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其责任。最终,二审法院作出改判:由驾驶员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搭乘人张某自行承担。


从本案不难看出,“好意同乘”,本质上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搭乘的好意施惠行为。该案件的判决说明,法律承认并保护了王某乐于助人的善意行为。

律师提醒

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陈红梅律师表示,法律有温度,不让“好人难做”,这有助于鼓励社会互助,避免“各人自扫门前雪”的冷漠。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了行为的性质、过错的程度和社会效益,充满了法律的温情,实现了“情”与“法”的平衡,蕴含着深刻的法律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陈红梅表示,对于日常驾驶中的小疏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减轻责任,体现了公平,同时也警示所有驾驶员,无论是否无偿,都必须恪守基本的安全驾驶义务。

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则并非对安全义务的豁免。广大驾驶员要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在驾驶过程中应保护好自己及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搭乘者亦应尽到主动系好安全带、避免干扰驾驶等义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图片来源于网络

撰稿:闫 漫

编辑:竺嘉茹

责编:颜文彬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上海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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