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和业委会的矛盾怎么就永远解决不完呢......
日前,桂林中院公布了一起发生在桂林一小区的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纠纷案。小区业主认为纠纷案件在判决尚未生效前,业委会便将业主个人隐私信息的判决书张贴小区公共场所的举动侵犯隐私权”。但业委会对此针锋相对的回应称“你敢做而不敢当吗?”
基本案情
![]()
2024年,黄某等14名业主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将业委会诉至象山区法院,要求撤销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2024年8月28日,法院驳回了黄某等14名业主的诉求,14名业主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
图片来源于豆包AI
2024年9月,该判决尚未生效,业委会便将未隐蔽上述业主个人隐私信息的判决书张贴于广场及住宅区的公告栏内,同时将判决书公示在业主微信群。
![]()
网络图片,与本文无关
业主诉讼代表人在群内指出:“这种张贴,侵犯了业主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业委会对此回复:“你敢做而不敢当吗?”,由此引发涉案业主的不满,认为业委会随意传播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
交涉无果后,涉案业主将该业委会诉至象山区法院,请求判令业委会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
网络图片,与本文无关
业委会辩称,其发布的判决文书虽没生效,但属于法院公开宣判的就不存在保密的需要。主观上是在法治宣传,提醒小区业主有不同意见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没有泄露业主隐私的目的,也没有带来不良后果,故其不存在侵权。
而桂林中院在其刊发的内容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业委会是否侵害了涉案14名业主的隐私权?二、如构成侵权,业委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象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公开他人隐私。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加以定义,其中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均属于个人信息,且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
![]()
本案中,业委会在社区广场及住宅区的公告栏内及数百人的业主交流微信群发布涉案业主涉诉判决文书照片时,未对他们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进行遮挡处理,上述内容系公民个人重要信息,与个人的生活安宁相关联,属于个人隐私。
业委会的该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涉案业主个人信息的泄露,侵犯了涉案业主的隐私权,故涉案业主要求业委会书面赔礼道歉,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
涉案业主主张业委会的该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涉案业主要求业委会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象山区法院依法判决业委会在“业委物业组建业主工作群”发布、广场及住宅区的公告栏张贴对涉案业主的道歉函(道歉函内容需先经法院审核通过,发布、张贴时间均为七天)。
如业委会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法院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判决书的方式执行,所需费用由业委会承担。驳回涉案业主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案已判决生效。
法院说法
![]()
![]()
相关法律链接
![]()
![]()
2025头条留言活动继续进行
1、活动不定期选取头条文章
2、我们将在当天头条内容下方的评论区,随机选取10位用户发放奖励
3、中奖用户可获得10万桂林字牌金币
4、参与活动的头条文章会在发文当天,通过每日桂林小官在每日桂林微信粉丝群和朋友圈进行公布
法院都没下定论,有些东西是真的不方便公开!虽然业主和业委会有矛盾,但既然都闹到法院了,那一切都要按照法律程序来!而不是意气用事。业委会和业主应该是互帮互助的,而不是敌对关系!闹到这个样子,真不应该!桂林还有哪些小区有类似矛盾?业主和业委会的矛盾主要有哪些?请大家转发这条新闻后评论区聊聊
▍内容来源:桂林中院、80后看桂林等
▍图片来源:见标注(其余源于网络)
▍图文编辑:必被LQ的人字拖
支持我们
就请给我们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