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江西金溪县的一个彩礼案件。
近日,江西金溪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吴某与周某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尚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故酌定女方应当返还彩礼的90%较为适宜。最终,法院判决:周某及其父母共同向吴某返还彩礼48.7万余元。
这个案件再梳理下。
案件当事人:原告为江西金溪县男子吴某,被告为与其订婚的女子周某及其父母。
订婚花费:吴某为订婚支付现金彩礼38.8万元、见面礼6万元、大打送钱4万元、打送周某本人25001元及打送周某外婆、姐姐等亲属17000元,共计530001元。此外,还赠送了一根价值70200元的黄金金条和一个价值3000元的金戒指,总计60余万元。
共同生活情况:订婚后,吴某外出浙江宁波务工,周某在金溪其父母家中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25年4月25日,周某前往吴某工作的城市与其共同生活,但4月29日便因产生矛盾返回金溪,此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
彩礼认定:法院认为,大打送钱4万元及打送给周某外婆、姐姐等亲属的17000元系正常的人情往来费用,不应计入彩礼;打送周某本人25001元中,10001元及10000元应认定为彩礼,5000元为共同生活花费;黄金金条及金戒指价值共计73200元,应计入彩礼。据此,本案彩礼总额为541201元。
判决依据:法院认为,吴某与周某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尚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解释》)的相关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方请求女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
返还比例: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等因素,酌定女方应当返还彩礼的90%较为适宜。
541201元*90%=487080.9。法院最终判决返还48.7万元。
“大打送钱”,这专业术语俺第一次听说,订个婚名堂不小,名目繁多,就差明码标价了。
返还彩礼很多人认为是正常的事,实际上,返还彩礼是不正常的事,属于非典型。彩礼不返还为通例,彩礼返还为例外。
在本案中,法院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婚姻家庭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吴某与周某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反之,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就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无需返还了——这就是不返还彩礼的通例;同时,办了结婚登记仍然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也是有的: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同样,这两情形是特例,因为现实生活中很少很少,非典型。
实际上,《婚姻家庭解释一》第五条关于彩礼的规定是非常笼统的,实操中使用价值不是很大的。现如今关于彩礼纠纷,主要靠的是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解释》)。
《彩礼解释》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吴某与周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解释》第六条正好符合本案的情况。该规定关于彩礼返还,首先要考量“是否返还”,考虑返还后再考量“返还的具体比例”。
男方吴某要求返还彩礼,女方周某则辩称彩礼只能部分返还。女方称:吴某对双方分手存在重大过错,且双方已同居生活,吴某要求她全额返还诉争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周某称,两人相识之初,吴某家属就向她表示,吴某职业为厨师,月收入1万多元。然而,在双方后续相处过程中,她发现吴某实际月收入仅为7000元左右;2025年4月16日,她又发现吴某有未披露外债;订婚后,吴某父亲多次干涉其生活,还要求婚前用彩礼给吴某开店,引发矛盾。周某认为,分手根源在吴某及其亲属,她并无过错,返还彩礼的比例应以5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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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吴某与周某虽在订婚之后便发生了关系,但两人实际共同生活时间相当短,2025年4月25日,周某赴宁波与吴某共同生活,4月29日便返回金溪生活,故法院认定吴某与周某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个月。过错方面,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严重过错或者有其他导致婚约解除的情形。
法院认为,吴某与周某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尚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故酌定被告方应当返还彩礼的90%较为适宜。法院最终认定周某应当返还吴某487080.9元。
从该案判决可见,之所以彩礼能判返是因为双方未结婚(未进行婚姻登记);之所以不全额返还,是因为双方曾存在共同生活;之所以返还比例能达到90%,是因为双方同居时间很短。
笔者对相关同居生活(未领证)的彩礼纠纷案件检索,共同生活不满3个月,返还比例通常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共同生活3个月至1年,返还比例一般不超过50%。;共同生活1年至2年返还比例通常控制在30%以内;共同生活超过3年原则上不予返还。
若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流产或生育子女,彩礼返还比例可降低5%-20%。为通俗易懂,笔者打个比方,这彩礼返还比例就如同机器折旧,时间越长,折旧越多,有特别损害时还得进行加速折旧,差不多这个道理。
本案彩礼返还比例达到90%,算是很高的了,高就高在男女同居生活仅几天,此时折旧还很小。
最后要说,彩礼这东西很微妙又很猥琐,对于女性来说,想落袋为安,那就必须及时拿证;而对于男性来说,只有没拿证,都有要回彩礼(部分)的机会。你说微妙不微妙,猥琐不猥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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