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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对“剩女”标签说不,侧面证明“剩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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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进程中,妇女权益保障始终是衡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10月24日,微信公众号“山西日报”刊发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宣布《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于2025年9月24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残疾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育妇女,这无疑是文明社会的一大进步。



从文明社会的视角来看,这一规定彰显了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它以法律的形式,为妇女的尊严和权利筑起了一道坚实的屏障。在传统观念中,大龄未婚女性常常面临着来自社会的异样眼光和无端指责,生育女婴或残疾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育妇女也可能遭受歧视和虐待。这些不公正的对待不仅伤害了妇女的身心,也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如今,《办法》的出台,体现了社会对妇女权益的重视和尊重,是对性别平等理念的进一步践行,标志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



然而,这一规定的出台,也从侧面反映出当下人们婚姻状态的严峻现实。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晚婚甚至不婚。这背后,既有个人价值观的转变,也有社会压力的影响。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和职业发展机会的增多,女性更加注重自我实现和个人价值的追求,不再将婚姻视为人生的唯一选择。同时,高房价、高生活成本等现实问题,也让许多人对婚姻望而却步。而生育女婴或残疾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育妇女遭受歧视的现象,也反映出传统生育观念在一些人心中仍然根深蒂固。



这种不理想的婚姻状态,不仅影响着个人的幸福,也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低生育率、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在为《办法》的出台感到欣喜的同时,也应该深入思考如何改善人们的婚姻状态。政府和社会应该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减轻人们的生活压力,为年轻人创造更加宽松的婚姻环境。同时,也应该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生育观,摒弃传统的偏见和歧视。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修订通过,是文明社会的进步之举,但也提醒我们要关注当下人们的婚姻状态。只有不断努力,才能让每一位妇女都能在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中,追求自己的幸福,实现自己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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