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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与妻子一共育有4个子女,夫妻俩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老张名下。
2003年,妻子去世。
2008年,老张与刘女士再婚,两人婚后未育有子女。
2022年,老张与刘女士在未告知张氏四兄妹的情况下,将原登记在老张一人名下的房产,80%转给了刘女士。
2024年2月,老张去世。张氏四兄妹认为,刘女士擅自变更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侵犯了他们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遂起诉刘女士。
在浦东法院看来,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老张一人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根据规定,老张妻子去世后,她在该房产中享有50%的产权份额应该由老张和4个女子继承,老张由此获得该房产60%的产权份额。
因此,老张在该房产中享有的60%产权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由其配偶刘女士和四个子女继承。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市场价值意见200万元和分割意见,依法酌定该房屋归张氏兄妹按份所有,即四兄妹各享有1/4产权份额,然后由四兄妹各自支付刘女士房屋折价款10万元。
信息来源于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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