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英于2009年10月16日入职江苏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自2012年1月1日起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2月17日,公司的考勤机被赵小英损坏,当日,赵小英与公司的员工发生冲突,赵小英向办公室泼粪。
公司于当日发出开除决定书,载明:“赵小英作为本公司的会计,春节前连续以请年假、调休、病假的名义,挑衅公司的正常上班制度,近半年以来,在公司内部搞小团体与公司对抗,今天上班又无理取闹,竟往办公室泼粪,赵小英的所作所为已经超越一个员工甚至做人的底线,公司决定即日将赵小英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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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71930.1元,仲裁委未支持。
赵小英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17712.03元。
公司称,赵小英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干扰其正常经营,而且情节严重:1、连续病休假一个多月,没有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导致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2、2017年2月16日砸坏公司公司电子考勤机;3、2017年2月17日当天赵小英在办公室里泼粪。
对此,赵小英称,有医生建议的病假,但公司不接受,故没有书面的请假手续。考勤机不是其故意砸坏的。泼粪是事实,是因她与公司办公室主任发生了争执。
法院认为,赵小英泼粪等行为虽存在不妥,但尚未达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且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当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赵小英,未给予赵小英申辩机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作出开除决定的程序合法,故本院认为公司解除与赵小英的劳动合同关系违法,公司应支付赵小英赔偿金。
经核算,赵小英自2016年2月起至2017年1月的月平均工资为7770.16元,结合赵小英入职时间为2009年10月16日、离职时间为2017年2月17日,公司应支付赵小英赔偿金11655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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