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微信消息,一次精心策划的见面,最终让拥有百万粉丝的反串网红“罗大美”走向了生命的终点。
2025年10月24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轰动全国的“罗大美绑架杀害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余金生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沙玉姣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杨恒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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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同时对三被告人依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并责令退赔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这一判决为这起持续一年多的案件暂时画上了句号,但被害人家属的抗诉申请让案件的终局再生变数。
01 悲剧序幕
网红“罗大美”本名尚某锋,是河南许昌人,2018年开始“反串”直播表演,后取名“罗大美”。作为一名反串艺人,他经常发布女装扮相表演的视频,也会通过直播销售彩妆、护肤品,在社交平台上积累了超过百万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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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众面前,罗大美总是以精致的妆容、华丽的服饰和活泼的表演示人,谁能想到,正是这份成功和光彩,为他引来了杀身之祸。
被告人余金生、杨恒与被害人罗大美三人原本时有交集。余金生在与罗大美交往过程中,知道罗大美系“网红”且比较有钱,而自己却因长期赌博急需用钱。
邪念在贪婪的滋养下迅速滋生。余金生便与同居女友沙玉姣及杨恒多次商议抢劫、勒索钱财。一个针对罗大美的罪恶计划开始酝酿。
02 致命陷阱
2023年7月初,杨恒受余金生指使,多次约见罗大美未果。但他们并没有放弃,继续寻找着下手的机会。
7月5日晚,杨恒再次通过微信将罗大美诱骗至余金生住处后离开。这个看似普通的见面邀请,实则是一个精心设计的致命陷阱。
不知情的罗大美踏入了余金生的住所,等待他的却是无情的捆绑与控制。余金生诱骗罗大美并将其手脚捆绑控制,然后伙同沙玉姣驾驶车辆将罗大美转移至南召县南河店镇桑树坪村其亲戚闲置的平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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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偏僻的平房里,三人多次对罗大美进行威胁、恐吓,胁迫罗大美向沙玉姣转账二百余万元。 巨额财富的得手并没有让犯罪分子收手,反而将案件推向了更可怕的深渊。
03 杀人灭口
在成功抢劫二百余万元后,余金生并没有选择放过罗大美。7月7日凌晨,余金生在与罗大美独处期间,采取用衣服勒颈部、短刀割刺颈部等方式将罗大美杀害,并将尸体掩埋于红薯窖内。
杀人灭口后的余金生异常冷静,甚至不忘返回现场处理证据。作案后,余金生、沙玉姣二人返回南阳,将作案刀具、塑料胶带、绳子及罗大美所穿衣物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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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下午,余金生再次返回掩埋尸体现场,对掩埋罗大美尸体的红薯窖再次填埋。这一系列细致入微的毁尸灭迹行为,反映出余金生极强的反侦查能力,也加深了其罪行的恶劣程度。
事后了解,罗大美生前最后一条微信朋友圈是告诉家人,有事要外出“躲躲”,没事别发信息。 谁能想到,这竟成了他留给家人的最后话语。
04 法庭判决
南阳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金生、沙玉姣、杨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余金生在抢劫被害人财物后杀人灭口,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对三人在案件中的角色和作用进行了细致区分:
- 余金生主动提起抢劫犯意、预先准备作案工具、指挥策划并具体实施抢劫
- 沙玉姣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了看管被害人、提供收款账户、作案后毁灭罪证等行为
- 杨恒事前参与预谋抢劫,诱骗被害人至余金生住处,但未参与后续抢劫及分赃
法院据此认定,余金生和沙玉姣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杨恒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5 家属抗诉
看似尘埃落定的案件,因家属的异议再起波澜。就在宣判当天,罗大美的家人迅速作出了回应。
10月24日14时,罗大美家属及家属代理律师、北京存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胡胜利均向媒体表示,他们将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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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大美的妹妹向媒体表示,法院认定第三被告杨恒犯抢劫罪,但未判决其承担退赃责任,此外,未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因此,他们决定申请抗诉。
24日中午,罗大美的妹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是昨晚接到通知来到法院,刚刚拿到判决书。他们认为被告人杨恒的判决过轻,另外两名被告的判决结果是一个最基本的交代。
家属的行动比外界预想的还要迅速。10月24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从罗大美家人处获悉,他们已经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书,“申请人民检察院对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3刑初32号判决提起抗诉。”
06 争议焦点
家属提交的抗诉申请书,揭示了本案的几个重大争议焦点。罗大美家人提供的抗诉申请书显示,在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被害人家属认可对余金生判处死刑,但不服该判决的部分内容。
申请抗诉的理由包括:杨恒不属于抢劫罪中的从犯,在抢劫过程中,余金生、沙玉姣、杨恒共同预谋、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均系主犯。
家属还认为,杨恒应该对抢劫所得的所有损失与余金生、沙玉姣共同承担退赔责任,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
这些争议焦点本质上围绕着共同犯罪中从犯与主犯的界定标准,以从犯是否应对共同犯罪中的全部后果承担责任等法律问题。
法院认定杨恒为从犯的关键理由是其“事前参与预谋抢劫,诱骗被害人至余金生住处,但未参与后续抢劫及分赃”。 而家属则认为,杨恒的诱骗行为是整个犯罪得逞的关键一环,不应轻判。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不同犯罪角色和参与程度的精细区分。对于主犯余金生,法院认为其“主动提起抢劫犯意、预先准备作案工具、指挥策划并具体实施抢劫”,加之其在抢劫后杀人灭口,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值得关注的是,判决书提到,余金生曾揭发检举十一条他人犯罪线索,其中一条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依法应认定为立功。
然而,法院认为,余金生在抢劫得逞后,为灭口又将被害人残忍杀害。事后挥霍抢劫所得财物,致使被害人大部分财产至今无法追回。
余金生当庭翻供,无悔罪表现,并有两次抢劫犯罪前科。可见余金生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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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红后的罗大美
虽有立功表现,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这一认定体现了法院在适用立功制度时的审慎态度——不简单地“将功抵过”,而是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后果。
对于沙玉姣,法院认定其“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了看管被害人、提供收款账户、作案后毁灭罪证等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次于余金生,故判处死缓。
对于杨恒,法院考虑到其“事前参与预谋抢劫,诱骗被害人至余金生住处,但未参与后续抢劫及分赃,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因此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宣判当天,罗大美的家人已经将抗诉申请书递交至检察院。案件或将进入下一轮司法程序。
与此同时,判决书显示,公安机关已将查获扣押的赃物及829780元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家属,剩余1330220元无法追回。对罗大美家人而言,失去亲人的痛苦远超过经济上的损失。
在南阳法院的判决中,三被告人被责令退赔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但无论多少经济赔偿,都无法弥补一个鲜活生命的逝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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