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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正式施行。
在历经三次修改后,新《反法》条文数从原先的33条增加至41条,对数字经济时代诸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了更为细化的规制举措。
其中,就存在于网络空间、被诟病已久的“网络水军”“低价陷阱”等顽疾,新《反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针对舆论圈持续引发争议的“全网最低价”等问题,新《反法》新增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陈兵认为,新《反法》细化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认定标准,对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作了进一步强化,为平台经济市场竞争的常态化监管补充了制度工具,有望为进一步规范健康有序的平台经济竞争生态提供法治保障。
进一步强化网络竞争规则
事实上,平台经济迅速崛起,成为经济增长重要引擎的过程中,涉及数据不正当行为的现实性矛盾持续发生。
就实践中出现的诸多乱象,新《反法》十三条在原《反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的基础上,增设了滥用平台规则禁止条款,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实施虚假评价、恶意退货、恶意诋毁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剌森指出,新《反法》不仅规范了诸如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网络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还扩展了对两类行为的规制:一是不正当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二是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新《反法》十三条第四款提到,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在具体措辞上,“获取”与“使用”以并列的形式出现。在业内看来,这一表述意味着数据不正当获取与不正当使用各自可以独立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使用网络爬虫爬取数据、非法电子入侵等常见的不正当的获取方式都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陈兵说。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的同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五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非法数据抓取的案例。
法院公布的案情显示,镇江市某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自行研发并销售的软件,可以提供商品信息数据“一键搬家”“一键代发”等服务,在不同电商平台的服务市场上线运营并收取软件使用费。
上述涉案公司在未经数据源电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该软件爬取购物平台商品信息数据,并一键上传至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购物平台,构成对数据源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的实质性替代,妨碍和破坏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
剌森表示,在过往的司法审判中,由不正当爬取数据等行为引发的纠纷一般适用《反法》第二条“一般条款”,考虑到这类行为发生的频率较高,而一般条款难以提供一个具有确定性的裁判标准,也因此将此类行为类型化,明确为具体条款,即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不正当获取与不正当使用均构成违法。
增设“内卷式”竞争治理条款
需要关注的是,新《反法》中还增加了关于治理“内卷式”竞争的规定。譬如,第十四条还要求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
此前,以“价格战”为显性表现的“内卷式”竞争发生于外卖、光伏、电商等多个行业。大模型领域的“百模大战”、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低价竞争、奶茶“0元购”“超低价商品”等非常规交易现象屡见不鲜。
以电商行业为例,过去的三年里,低价是主流电商平台争夺用户推出的重要策略。2023年的“双十一”,淘宝就喊出“全网最低价”的口号,以直面素称“低价电商鼻祖”拼多多的竞争。此外,多位来自淘宝平台的头部主播也以“全网最低价”作为生存优势。
在陈兵看来,平台“全网最低价”现象作为一类典型的经营行为,表面上看似商家为吸引消费者而采取的定价竞争策略,实则蕴含着复杂的经济逻辑与法律关系。“这不仅影响着市场的竞争格局,还与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用户的权益以及行业生态等息息相关。”他说。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今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直播带货消费提示时就已提到,警惕“全网最低价”“限量秒杀”“5秒下链接”等宣传,通过第三方比价工具核实历史价格,谨防虚构原价陷阱。
当然,“全网最低价”行为不止存在于网络交易平台,不同行业的“全网最低价”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表现。陈兵举例指出,在电商行业,平台“全网最低价”行为最为常见。
其通常的表现形式为,电商平台通过与商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要求商家在平台上提供最低价格,平台则为商家提供一定的流量支持和推广资源。陈兵补充道,电商平台还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对商品价格进行实时监控和比较,确保平台上的价格始终具有竞争力。
“现实交易中,不同的电商平台还会通过直接给予补贴等优惠活动,用低价来吸引消费者,拓展市场份额。”陈兵说,比如,淘宝等平台推出的“百亿补贴”活动。
然而,看似惠及消费者的“全网最低价”,其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不容小觑。陈兵表示,从行业竞争角度而言,“全网最低价”可能会扭曲市场竞争秩序,对消费者权益产生实际损害,还会对行业生态造成潜在破坏。
但陈兵坦言,要界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不是件容易的事,这需要区分短期促销行为与恶意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平台经济领域,交叉补贴下,我们很难去核定成本价。”
区别于国内反垄断法规制中的掠夺性定价行为,剌森表示,新《反法》第十四条在认定过程中需要符合两个构成要件,在主体上限于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在行为表现上限于强制或变相强制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而“掠夺性定价”则需要满足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陈兵指出,新《反法》与反垄断法规制中对于“低成本价”的判定标准并不一致,相比之下,前者应采取更为多元、综合的认定标准。
凸显平台主体责任
据了解,新《反法》在总则第一条、第四条中,均新增了“预防”的表述——“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剌森指出,我国《反法》在1993年制定之时仅规定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2017年修订时未补充预防功能,本次修订补充了“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这让《反法》的立法目的更为完整,同时也与《反垄断法》第一条“预防与制止垄断行为”实现一致。
“预防强调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前规制的价值。”陈兵提到,从多项条款修改内容来看,新《反法》不局限于“事后处罚”,而是转向“事前预防与事中控制相结合”的全周期、全过程综合治理。
他以新《反法》第二十一条为例。这一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陈兵表示,第二十一条的增设,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为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竞争治理提供了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依据。
他提到,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对平台经营者责任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在处理涉及互联网平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往往面临执法依据不足、执法力度受限等问题。
剌森认为,第二十一条目的在于赋予平台经营者引导、规范以及惩罚平台内经营者行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要求平台经营者就处置情况向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她指出,平台经营者在身份上具有双重属性,既是私主体,同时也具有公共属性。“平台经营者有义务维护消费者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出现不正当竞争纠纷时,及时按照平台规则解决纠纷,有助于降低法律实施的成本。”她补充说,此外,平台经营者也有义务与市场监管部门合作,及时将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处置情况进行通报,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整体而言,陈兵认为,新《反法》通过制定和实施平台规则,平台与用户及平台内经营者达成秩序合意,能以更低成本、更灵活的方式应对数字经济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弥补政府因信息获取滞后、技术手段落后、管制资源受限等因素而产生的规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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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慧
监制:张倩
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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