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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琪琛
当组织遇上技术
作者 |张琪琛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
原文 |
拙文《红利差异与组织失序:“技术—组织”互构视角下的基层智慧司法》有幸发表于《社会学研究》2025年第5期。文章从问题萌发、初稿成文到终稿付梓历经三年半的时光,恰好贯穿了我的博士生涯的始终。其间得到了诸多师友的指导与帮助,特别是投稿过后匿名审稿专家、编辑部老师们的倾囊相授,令文章的思考深度和写作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升。我深刻明白,自己尚处于初入学术研究之门的蒙昧状态,在研究和写作过程中犯下过不少低级错误,倍感惭愧的同时,也更加感激着这一路来包容和指引我的前辈们。
文章发表后,不少老师和同学就经验、框架及结论进一步提出了些许疑问,部分批评犀利且直击要害,在一一回应的同时,我也认识到文章仍有许多未曾交代清楚的背景和前提。因此,当责任编辑黄添祺老师询问我是否有意写作一篇手记时,我便毫不犹豫地答应下来,不仅是想更好地感谢帮助过我的师友们,而且希望借此机会将本文的问题缘起、研究过程和未尽的思考呈现给读者们,供大家批评。
一、问题缘起:技术赋能之下的基层司法困局
每年暑期,我的导师黄家亮教授都会在繁忙的行政工作之余,抽出时间组织师门的本、硕、博学生一同前往安县开展集体调研。这种培养模式后来甚至演变为学院的一门特色实践课程,而本研究正是源于这样的一次集体调研。
纠纷解决是师门传承多年的经典议题,我的硕士论文即以此为基础,探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及其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并以安县作为田野调查地点。2021年暑期,为了以实习生身份进入安县政法委挂职调研,全面掌握其大调解体系的运行机制,我几乎走遍了安县所有的乡镇和街道,最终将研究焦点锁定在乡镇一级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身上。与民间非正式调解人不同,这些专职调解员大多拥有行政授予的半正式身份,有的甚至身兼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的多重职务,在基层纠纷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组织协调作用。其中,人民法庭授予他们的陪审员身份尤为关键:一方面,陪审员每月1500元的补助是他们全职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保障,且每调解成一桩案件还能获得法院额外给予的100元奖励;另一方面,在传统民间调解网络式微的背景下,法院不仅成为他们获取案件的主要来源,更是他们调解有效性的关键支撑,因为调解书通过司法认定后具有法律效力,这是许多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首要原因。
因此,当老师将2022年暑期的集体调研组织工作交由我来负责时,我便毫不犹豫地将安县法院作为重要一站。当然,这离不开安县党委、政府及其领导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县委办同志们的牵线搭桥,没有他们,后续的田野调查不会如此顺利。出于研究伦理的考量,恕我不能实名表达感谢。
在安县法院的座谈会上,接待我们的赵院长在简要介绍法院的组织和人员情况后,提出了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咱们这次调研的目的是什么?你们是想了解基层的真实问题并向上反映,还是仅仅为了完成调研报告,展示基层法院和一线法官的工作成果?”未等我们回答,赵院长便继续解释道:“咱们还是开诚布公吧。依照你们之前的来函要求,我们邀请了这么多法官参加,但如果只是像领导视察那样谈谈工作成绩和心得体会,歌功颂德、总结成功经验啥的,那咱们不如抓紧拍个照,早点结束这场会。我可以直接提供一些我们现成的文字材料和宣传手册。这法官们都很忙,案子压力很大,咱们也让他们早点回去工作,你们看行不行?不过,如果你们想了解真实情况,将一线司法面临的困境如实反馈,我相信在座的每位法官还是有很多话要说的。”
于是,在我们表达了希望了解真实情况的意愿后,这场座谈会果真如赵院长所言,变成了一场“诉苦大会”,一幅与笔者脑海中刻板印象截然不同的基层司法图景就此展开。毫不夸张地说,基层法院的实际运行模式和一线法官的真实工作状态与多数人的想象大相径庭。法官们的日常工作并非充满“高大上”的法律仪式和晦涩难懂的法律文书,反而显得颇为平常。每位法官都像是“司法流水线”上的计件工,日复一日地进行机械繁琐的重复工作,在近乎“全景敞视”的司法监督下,为追求更高效率和更优质量的“司法生产”而竭尽全力、身心俱疲。与这个“996”、“007”时代的“大厂”打工人一样,他们光鲜亮丽的工作背后隐藏着无尽的心酸与苦楚。
自2015年以来,安县法院面临严峻的“案多人少”困境(如表1所示)。一方面,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民事一审案件和首次执行案件的收案总量稳步增长,年平均增速分别达到12.36%和26.02%。另一方面,随着“法官员额制”的推行,办案法官人数不增反降。特别是2018年前后,审理法官和执行法官数量均出现断崖式下降。当年法官人均办案量骤增,民事一审案件人均审理量增长近50%,首次执行案件人均执行量更是翻了3.3倍。近年来,随着案件总量持续增加,审理和执行法官的人均办案量均突破300件。2022年,人均执行量首次突破500件,为2013年的20余倍,此后维持在600件以上的高位运行。不难想象,执行法官面临的办案压力何等巨大。由此可见,法院“案多人少”困境的严重程度,法官们的抱怨与苦恼也自然不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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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应对诉讼爆炸带来的“案多人少”困境,人民法院自2014年起便开始尝试借助先进信息技术来提高基层法院的司法能力,以求消除“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三大顽疾。安县法院亦于2019年前后完成了立案、审理、执行全业务流程的司法信息化改造。然而,随着一系列的“智慧法院”系统落地基层,一线司法工作似乎变得更加繁重。
与顶层设计和研究设想的不同,先进信息技术落地应用于基层司法非但没能实现所谓的技术赋能和智慧司法,减轻基层法院的“案多人少”压力,反而导致基层法官办案变得更加困难。一方面,原本简易的线下程序为规范化、标准化的线上程序所取代,带来的是数倍于前的文书工作量,使得单一案件耗费的时间成本和人力资源成倍增加。换言之,技术带来的赋能增益还抵不上其负能效果。
在案件总量逐年增加的背景下,这种“技术负能”之感正变得越来越明显。另一方面,系统考核较之过去更为严格,不仅对审理过程和卷宗文件的规范性要求变得更高,为了敦促法官提高办案效率,线上督办的频率和频次也变得越来越紧密。法官们坦言“自己像是戴着各种紧箍咒在办案”,寸步难行、身心俱疲。
于是乎,诸多的经验困惑也悄然在我心中萌发了:在智慧系统对基层司法的各个领域都有着如此多裨益的情况下,法官们为何却会对这此颇有微词?他们不仅普遍觉得智慧系统的应用令办案过程变得更加复杂和繁琐,产生了诸多的无效重复劳动,而且还感受到了更大的心理压力和监督束缚,以至于没有受任何非司法的外部性因素影响的正常办案甚至都成了一种奢望。同时,当前的困境在多大程度上是“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等制度原因造成呢?究竟是基层法院为自身的司法低效和不作为寻找的一番托词,还是果真如法官们所言是与日俱增“案多人少”压力的必然结果呢?
二、 田野体验:一场深入司法的探索之旅
2022年11月,经由安县县委办的再次引荐,我获许进入安县法院开展研究,只是受疫情影响,直到2023年1月底方才真正进入田野。基于前期预调研的经验,我将田野的重心选在了“案多人少”和“涉诉信访”问题最为严重的执行部门。
2023年1月至5月,我对安县法院执行局下辖的执行指挥中心、集约团队及五个执行团队运用智慧司法系统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考察。通过参与团队办公,我得以访谈包括主管日常工作的常务副院长在内的执行局全体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及部分书记员,全面掌握了执行局自成立以来的历史沿革、智慧执行系统的落地过程及其应用现状。2023年6月至10月,我转至民事审判庭,围绕智慧审判实践展开调研。期间,我先后跟随多个审判团队参与日常办案,并系统搜集、整理了该院近10年的质效数据。为全面了解基层智慧司法的实际状况,我还利用空余时间走访了办公室、立案庭、速裁团队、行政庭、信访办,与各部门负责领导及一线法官进行深入交流,力求全面掌握该院各业务领域智慧系统的应用情况。鉴于“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我在调研期间甚至直接参与了许多案件的办理。不仅在庭审和执行过程中以书记员的身份协助办案,更在智慧系统的辅助下独立撰写了多份判决书。这一过程使我深度融入法院的日常运作,真正实现了“参与式观察”。
因此,我必须向安县法院的司法工作者们抱以最诚挚的感谢,是他们毫无保留的信任与支持,让我得以深入司法实践的核心地带,触摸到基层司法最真实的脉搏。这段田野经历不仅彻底颠覆了我过往对司法工作的认知框架,更让我深刻意识到:当技术理性试图以标准化流程重塑司法实践时,那些被算法遮蔽的人性温度、被系统过滤的实践智慧,恰恰是破解“案多人少”困局的关键密码。在与执行法官共同下乡实地走访当事人时,在民事审判看智慧系统自动生成的判决书被老法官逐字修改时,在信访办目睹当事人因赔偿久久未能执行而声泪俱下的控诉时,我逐渐拼凑出一幅技术赋能与司法传统激烈碰撞的完整图景——这种碰撞既非简单的技术失灵或异化,也不是制度设计或机制缺陷的必然后果,而是信息技术与司法组织在基层实践场域互动、互构的复杂产物。
三、 写作过程:从经验解释、理论对话到机制归纳
许多优秀的研究者能够从既有的理论脉络出发,提出经验困惑和理论问题,这也是学术论文与研究报告的关键区别所在。然而,在文章写作初期,由于搜集和阅读的相关文献主要集中于法学领域,我陷入了各种法律中心主义的规范概念中难以自拔。从直观感觉出发,我意识到这种“规制取向”的研究反思存在价值先行、过度夸大缺陷和危害的嫌疑,甚至部分研究还带有“反技术”的逻辑倾向,却未能找到合适的理论对话点。
因此,文章的初稿实际上更像是一篇研究报告,其成文主要是为了“应付”博士一年级时张瑞辰老师讲授的《社会学专业前沿研究——“数字社会学”专题》课程的期末作业。当然,正是在课程作业的压力驱动下,我在田野调查中期便开始回溯已有的田野经历,并将研究问题聚焦于“技术越赋能,执行越困难”的赋能悖论。同时,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赋能差异出发,我尝试归纳出这一研究问题的经验解释机制(如图1所示)。尽管没有深入阅读太多技术社会学领域的文献,但细细想来,这一“经验直觉”的产生应是受到了数字不平等、数字鸿沟等流行概念的影响。为了有别于甚至超越这些概念,我借鉴了Ogburn的“文化堕距”(Cultural Lag)来对经验解释进行“学术包装”,希望以此突显技术赋能差异的动态积累效用。这一效应的学理性归纳也构成了本文后续写作的重点。惭愧的是,这份略显拙劣的研究报告因问题较为有趣而得到了张老师的认可,但她也指出文章缺少必要的理论对话,并提醒我应从技术社会学或法社会学的研究传统出发进行深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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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如此,我开始广泛阅读技术社会学领域的文献,并因此接触到了技术与组织的细分研究领域。得益于邱泽奇老师及其师门学生在此领域的多年耕耘,通过阅读他们撰写的一系列文献综述和主题研究,我迅速掌握了该专题领域理论脉络的演进过程。特别是在阅读了他们于2016年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从数字鸿沟到红利差异——互联网资本的视角》一文后,我将自己的经验思考与他们提出的“红利差异”概念联系起来。结合既有研究归纳的多种分析路径,我尝试从技术与组织不同的互构维度出发,对基层智慧司法实践中的多元红利差异进行类型化总结,并以此将原本的经验解释提炼成了一个更具“理论色彩”的分析框架(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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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闭门造车,我先后将文章投稿于第十二届“法律与社会”高端论坛、2024年“中国社会学年会·技术社会学论坛”、第二十一届组织社会学实证研究工作坊以及第十三届社会理论工作坊等学术会议,并幸运地得到了尤陈俊、张樹沁、石磊、李英飞、孟庆延等老师的修改建议。针对文章的分析框架,许多老师都指出该框架涵盖的分析维度过于繁杂,若充分展开讨论,其实际内容并不是一篇期刊论文能够承载的。这其中,孟庆延老师的批评尤为一针见血,他指出“研究缺少具体的理论对话点,因此对核心解释的机制性归纳才如此笼统,以至于分析框架大而不当”,并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建议我“贪心一些”,把文章的分析框架、各维度的互动分别拆成不同的文章进行写作,但首先还是需要把研究对话点思考清楚。
于是乎,在重新阅读了技术互构论相关研究之后,我既有研究揭示了许多技术应用于组织之后的红利差异现象,并将研究讨论聚焦于于这些“红利差异”现象为何产生,却缺少对这些“红利差异”现象后续影响的进一步追问。换言之,红利差异对组织日常实践的影响如何,以及这种影响的作用机制是什么实际尚有一定研究空白,而我的研究困惑和经验观察却恰好可以对此作出部分补充。
由此,技术应用后的组织变迁成为了本研究的核心问题意识。在黄家亮老师的悉心指导下,我顺利完成了以此为题的博士论文开题报告撰写,并于2024年10月初成功通过了开题答辩。在答辩过程中,赵延东、朱斌和洪伟三位老师提出了诸多富有建设性意义的修改建议。至月底,我对文章进行了又一轮的修订,对内容大幅精简的同时,将红利差异的实践影响初步归纳为了一种组织分化机制(如图3所示)。在黄家亮老师的鼓励下,我决定将论文投稿至《社会学研究》杂志。即便未能被录用,能获得宝贵的修改意见也是极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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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后,我专注于博士论文的写作,进一步发现了许多研究资料的缺失,并于2025年4月重返安县法院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补充调研,对过去几年里的变化进行了追踪,并初步验证了部分研究结论。得益于这轮资料补充,当五月初收到了向静林老师发来的审稿意见后,我能够较好地回应审稿专家们的质疑。
当然,即便在心理上早已有所准备,但面对数千字的犀利意见,我依旧感到心头一沉。然而,在仔细阅读后,我惊喜地发现,两位审稿专家在提出质疑的同时,也为我提供了许多潜在的思路指导。尤其是他们要求我进一步厘清从红利差异到组织分化这一过程的具体机制,这无疑推动了我对文章核心分析框架的进一步提炼。此外,两位专家还对文中部分用词和表达提出了质疑,指出“组织分化”、“组织失败”、“优势部门(或劣势部门)”等概念表述不仅内涵模糊、容易引发歧义,而且可能与现实情况不符,并建议我进一步优化表达或增加证据。基于此,结合4月的补充调研,我对解释机制进行了更深入的提炼,核心框架也随之形成(如图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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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在成都年会后不久便收到重评意见和审稿会意见,仍旧是密密麻麻的数页批评,且只给了一周不到的修改时限。所幸,在向静林老师的鼓励和指点下,我迅速抓住了修改的重点:通过对概念表述的修正进一步增强分析和解释的精准性,并跳出基层智慧司法的经验,从一般性的组织原理出发对分析框架及其效力进行归纳。由此,我彻底抛弃原有的组织分化、组织失败等概念,转而从组织内部协作和运行秩序的角度出发,将红利差异的影响归纳为组织失序风险,并将效率分化作为中间机制(如图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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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在责任编辑黄添祺老师的悉心指导下,文章顺利通过了三校环节,得以发表。众多作者的手记中,这一环节往往给他们留下极为深刻的印象,而亲身经历之后,我才真正领悟其背后的深意。说来惭愧,导师黄家亮老师曾多次以“文字过于晦涩”、“表达语焉不详”等委婉之辞,指出我的基础写作问题。因此,每一轮编校过程中,黄添祺老师都需要与我进行数日的细致沟通,对每一个细节、每一处证据、每一个标点都进行反复确认。不难想象,这背后需要付出多少的心力与汗水,不仅让我感叹编辑老师们高超的职业素养,更令我由衷感激他们的包容与耐心。
四、 未尽讨论:技术与组织的良性互动可能
文章虽然在师友们的帮助下得以发表,但实际仍有许多问题尚待澄清,部分议题也因篇幅所限未能充分展开讨论。例如,不少师友指出,安县法院的案例和现象似乎并不具备普遍性。毕竟,相较于北上广深等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安县法院的案件量实际上并不算多,且在技术应用和人员素质方面也远不及这些地区。因此,其所面临的难题,或许在这些地区并不存在。然而,事实却是,正因为这些地区的法院案件量更大,执行领域不仅面临严峻的“案多人少”问题,审理部门同样早已不堪重负。为缓解审理压力,法院只能从立案环节入手,通过先行调解等制度手段来延缓立案,这反而使得“立案难”问题在这些法院更为突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执行难”问题在这些法院就完全不存在,相反,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尖锐,这类法院的“执行难”问题只会更加严重。同样,随着近年来立案量的持续增长,安县法院的审理部门也开始面临工作饱和问题,审理领域的“涉诉信访”问题也逐渐回升,但这并不意味着执行阶段的效率问题能因此得到解决。
当然,从“红利差异消减—效率分化消弭—失序风险消除”的思路出发,我们应当继续思考如何通过有效的组织机制来实现技术与组织的良性互动。正如笔者在安县法院最后一次调研时观察的那样:通过内部的机构改革和制度优化,组织完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内部协作失序的问题。一方面,通过对红利分配制度的逻辑优化,不仅能够维持现有的赋能基础,还能降低技术应用的负面影响。随着《信访工作条例》的出台,缠访、闹访、越级访等策略行为失去了制度合法性,基层法院得以采取一系列打击措施,“以访促执”策略的有效性因此大幅降低。同时,随着质效考核制度的革新,指标设计进一步优化,基层法院在追求绩效与提高司法满意度之间的一致性不断增强,绩效主义开始显现出更多的积极效应。另一方面,通过组织机制调整和内部资源优化,为劣势部门转移更多优质资源、实施定向补强,也能够有效消弭分化。例如,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安县法院由院领导牵头组建专班,深入研究执行流程的优化机制,并大幅调整执行团队的人员结构,将办案能力不足的业务人员调离一线岗位,补充年轻、能干的业务精英进入执行队伍,同时利用劳务派遣、大学生见习岗等方式灵活扩充执行团队规模。这些举措虽未能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却切实改善了安县法院的执行状况,如2024年实际执结案件数量大幅提升,案件终本率也有所改善。当然,这种努力是否具有长期有效性,仍需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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