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一男子借住朋友家却将盗窃的“魔爪”伸向友人,盗走千余元财物。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在服刑期间与文某相识,2025年3月,朱某刑满释放后投靠文某并被安排在文某两兄弟共同的家中一楼居住,平时给从事管理员工作的文某的父亲帮忙。同年4月16日12时许,朱某以给文某家的狗喂饭的名义,从某镇墟场骑电动车来到文某家中,趁家中没人,进入二楼文某哥哥的卧室,盗走荣耀畅玩A0WDY.AN00、黑色OPPO A3X、摩托罗拉mo0g71SNFC、蓝色OPPOA3X、华为Nowa11se共五部手机和现金500元后离开现场,然后以300元价格将盗窃手机销赃,朱某所盗手机价值及现金共计122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朱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的情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人际交往中需保持清醒,注意甄别,避免因轻信他人而蒙受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指尖新闻
编辑:刘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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