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某研究所将划拨取得的土地出租给某品牌用于4S店铺的运营并签订了《合同书》,后经综合执法队查处,认定某品牌在该块土地上的加建的建筑属于违建,并依法进行了拆除,在这种情况下,某研究所应对某品牌的损失承担责任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除规定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本案中,案涉地块为科研用地,系某研究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故在无法定情形的情况下,某研究所将其出租给某品牌有偿使用,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所签案涉《合同书》应属无效。
第二、对于上述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某品牌作为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其理应知晓或合理预见到相关建设行为未经合法规划审批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而某研究所作为案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不仅未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而且对相关主体在案涉地块上的建设行为亦未能尽到相应的监管职责。故综合本案具体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节,法院将依法酌定双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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