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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亲戚因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被关押在温县看守所。公安说是因为他涉嫌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猪肉制品,这些制品中含有超标准的有害细菌。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也不是很了解。请问您知道温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是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两个罪名有什么区别吗?构成犯罪的话可能会被判多久?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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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温县看守所地址:温县司马大街(省道S235)与鑫源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
导航:温县海旺弘亚温泉大酒店
乘车路线:温县汽车中心站步行至古温大街太行路口站乘坐906路公交车到温县客运站下车,沿司马大街向南5公里至鑫源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

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到温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在于掺入物质及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所以,行为人是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构成犯罪的话会被判多久?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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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两罪在犯罪对象上相互包容、交叉,在认定中容易发生混淆,且法定刑差异较大,因此对两罪进行区别很有必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在于掺入物质及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两者在犯罪客体、主体方面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地方,但有本质的区别:
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往食品中掺入的必须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食品中掺入的原料也可能有毒有害,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是由于食品原料污染或者腐败变质所引起的。
2.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刑法第144条所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只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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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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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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