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群众实名举报,反映神木市大保当镇存在选择性执法、程序违法等问题。经深入了解,发现该镇在拆除建筑过程中存在多处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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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剥夺公民法定权利
根据举报人白先生的资料显示,2024年2月24日,其与魏某弟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支付18万元购得2亩荒地用于建房。随后,其与新华村一组签订《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为国家和煤矿征用为止",并规定"如遇政府征迁,除土地征用费归集体所有,剩余其他全部归所有者所有"。
举报的核心问题:2025年10月,大保当镇发出大政拆公告字(2025)第27号时,并未出具书面处罚决定,未举行听证,未告知陈述申辩权,未告知行政复议及诉讼权利。这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基,程序违法将导致行政行为整体无效。"北京市某知名行政法专家指出,"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必须履行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否则即构成程序违法,相关行政行为应被撤销。"
越权执法:无权执行强制拆除
举报人明确指出,大保当镇**无行政强制执行权**,却强行拆除其房屋。这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早有案例,某高级法院行政庭法官曾经强调,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授权,无权实施强制拆除。"大保当镇作为基层政府,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其强拆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
选择性执法:涉嫌系统性违法
举报人称,大保当镇共有类似建筑100万平方米以上,新华村就有30万平方米以上,"为什么只拆我们的?"这一质疑直指神木市选择性执法问题。
我们应该知道"选择性执法是行政法治的大忌。" 其结果是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政府执法应当成为法治的标杆,而非违法的源头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对相同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对不同情况应当不同对待。若仅针对部分违建实施强制拆除,而对其他违建的类似行为不采取任何措施,即构成选择性执法,违反了行政法的平等原则。"
更令人担忧的是,举报人提供的《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显示,"甲方为发展农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将闲置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合同中明确规定"乙方有权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筑固定设施",且"如遇政府征迁,剩余其他全部归乙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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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村集体已明确授权村民在租赁土地上建设,镇政府在未依法认定违法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属于行政行为违法。"
大保当镇类似情况并非个案。多位村民反映,镇上对其他类似建筑"视而不见",仅针对部分违法建筑实施强拆,这种"选择性执法"已引发部分群众不满,甚至激化社会矛盾。
依法行政刻不容缓:大保当镇负责人长期对违建视而不见,各村委小组负责人倒卖土地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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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举报称,神木大保当镇辖区内至少存在几十万平方米的违建,而神木市相关负责人对此长期视而不见,不采取任何措施制止,导致违建规模不断扩大,不仅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更涉嫌玩忽职守。
与此同时,举报人还指出,新华村、大啊包村、小啊包村村委小组长期涉嫌非法倒卖土地获利。据了解,辖区各村委、小组将村集体土地以租赁形式"转让"给村民,实则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变相倒卖土地,从中获利。
矛盾化解:把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神木大保当镇辖区过去是极度贫困地区,祖祖辈辈的当农民,生活艰苦。煤炭鼎盛期,经济利益分配不均,社会基层治理水平不高。后期面临资源枯竭后遗症(地面塌陷等),虽然持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但大多数农民收入不高,生活基本自足。
神木大保当镇应当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辖区违建问题的解决,不应仅关注"拆",而应关注"治",更应关注"如何让群众真正受益"。
我国基层社会治理面临资源不足、参与度低、信息不对称等多重挑战,尤其在几十万平方米的违建问题上,传统"以罚以拆代管"的治理模式不仅未能有效解决问题,反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强调"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为基层治理创新指明了方向。
基层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违建问题的源头治理和根本解决,一定要实现"让群众满意、让社会和谐"的治理目标。
违建问题的解决,应该由神木市综治办牵头,关键在于平衡各方利益。应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对合法合规的违建,通过补办手续、适当补偿等方式予以解决;对神木大保当镇辖区违法违建,为了防止大规模的社会矛盾产生,应该同时提供替代性解决方案。正如《汲取"无讼"理念智慧促进基层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所指出的,"只有合力做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才能从源头预防矛盾、前端化解矛盾、关口把握矛盾,实现社会综合治理,维护基层社会安全稳定。"
违建问题的解决,不能仅靠行政力量,而应调动多元主体参与。应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将违建治理纳入村规民约,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解决问题。同时,引入专业机构、社会力量参与违建治理,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治"的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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