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刘虎 张梦云
10月11日,北京市民谷鸣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在2024年9月20日深夜的一次交警路查中,他被查获醉酒驾驶。
应谷鸣及其辩护律师的申请,本案鉴定人、专家证人参与了当天的庭审。因交警现场呼气检测结果(酒精含量122毫克/100毫升)与鉴定机构血检结果(酒精含量195毫克/100毫升)悬殊太大,该鉴定结果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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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鸣被查酒驾的地点。张梦云摄
“经过庭审质证,作为定罪核心证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已暴露出若干重大缺陷。认定谷鸣构成危险驾驶罪,难以达到法定证明标准。”谷鸣的辩护律师在庭上辩称,本案鉴定机构指派不具备鉴定资质的辅助人员实际进行操作,鉴定过程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而且血液乙醇含量与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之间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显著差异。在此情况下,该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均严重存疑,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案件相关专业问题发表意见的著名法医学专家张继宗、胡志强认为,本案《鉴定意见》依法应当不予采信。
01
呼气检测后,血检酒精含量飙升
朝阳区检察院指控,谷鸣于2024年9月20日23时许,酒后驾车行驶至朝阳北路红领巾桥下辅路时,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呼家楼大队交警当场查获。
交警现场对谷鸣进行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2毫克/100毫升。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下称法大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谷鸣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5毫克/100毫升,比交警现场检测结果高出73毫克/100毫升。公诉方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谷鸣刑责。
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罪案件30.3万人,同比下降42.3%;提起公诉25.5万人,同比下降16.8%。虽案件数量大幅下降,但仍保持刑事案件量首位。
导致案件数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12月“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调整了醉驾入罪标准,将血液酒精含量分为三档(80毫克/100毫升、150毫克/100毫升、180毫克/100毫升),不超过150毫克/100毫升且无从重情节的不再入刑,不超过180毫克/100毫升且无恶劣情节的可适用缓刑。这一调整有效降低了入罪门槛。
由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本案的罪与非罪或量刑轻重,法大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是否能作为本案认定依据,成了庭审中争论的焦点。
02
鉴定人员无资质违规操作
10月11日的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本案《鉴定意见》存在鉴定程序违反规定、鉴定过程与方法不符合专业规范要求等严重问题,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首先,鉴定人出庭时自认,本案鉴定实际由不具备鉴定资质的辅助人员独立完成。
庭审中,律师询问鉴定人李珊:“检验视频中只能看到邓强,邓强是什么身份?”李珊回答称:“邓强和王潇逸为本案的实验人,视频下不是邓强,是王潇逸。”
律师就同样的问题询问王潇逸时,王潇逸却称其并未实际操作,而是作为鉴定人监督实验人员邓强完成,其职责为“要么亲自操作,要么监督邓强操作”。王潇逸的陈述,明确否认其本人实施了关键实验步骤。
律师称,对鉴定人的法庭调查和鉴定现场视频证据证实,鉴定中实际进行操作的人员就是李珊、王潇逸所称的实验员邓强。然而律师通过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人”系统查询,并未检索到邓强的鉴定人资质信息。在“司法鉴定机构”系统中,法大鉴定所亦无邓强作为机构人员的登记记录。此外,法大鉴定所官网“法医毒物鉴定人员”名单中亦无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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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鉴定所。张梦云摄
律师当庭指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或选择两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要求,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活动必须由具备资质的鉴定人依法依规实施。本案中,法大鉴定所不仅安排不具备鉴定人资质的邓强参与鉴定,而且安排其独立完成制样、上样等关键操作,显然已违反上述规定,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其次,鉴定人出庭时自认,本案未对空白样品与质控样品进行平行操作,严重违反鉴定方法规范。
“第二次庭审不仅暴露了法大鉴定所安排无资质人员实施关键操作的问题,更进一步证实其检验过程本身存在科学性缺陷,难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与有效性。”律师认为,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在本案所涉的定性分析中,必须制备质控样品与空白样品,并与检材样品平行操作。该规定为强制性要求。然而在案视频证据显示,实验员在上样过程中并未将检材样品、添加样品与空白样品进行平行操作。
律师认为,经过两次庭审,充分证明本案司法鉴定实际由不具备资质的实验员独立完成,且严重违反法律及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其检验方法不具科学性,据此形成的《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03
法庭激辩呼气检测和血液鉴定结果悬殊
第二次庭审中,鉴定人就本案呼气检测和血液鉴定结果相差悬殊作了解释。律师认为其解释缺乏科学依据,不能成立。
鉴定人解释称,首先,乙醇在人体内吸收、代谢、分布存在个体差异。男性饮酒者年龄越大,呼气值与血液中乙醇含量之间差异较大的可能性越大;其次,呼气酒检仪自身存在允许误差;再次,呼气酒检仪可能存在因操作差异而产生的偏差;第四,两次检测的时间间隔可引发检测结果存在差异。
律师认为,鉴定人的解释缺乏科学支撑,难以成立。
首先,关于个体差异与年龄因素的解释不适用于本案。律师表示认可乙醇代谢存在个体差异,但根据其提交法庭的相关研究,呼气与血检结果之间的正常差值通常在30毫克/100毫升以内,该范围已充分考虑个体代谢差异。而本案中,谷鸣的两次检测结果差值远超该正常值两倍以上,显属异常。此外,谷鸣出生于1989年,案发时正值青壮年,其年龄因素不能合理解释如此巨大的数值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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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张梦云摄
其次,呼气酒检仪允许误差不能解释本案中的不合理差值,鉴定人将其归因于仪器误差缺乏事实依据。鉴定人无法证明本次使用的呼气酒检仪存在引起误差的情形,而且血检结果较呼气结果高出近60%,已明显超出仪器允许的最大误差范围。
再次,本案呼气检测过程规范,不存在操作偏差。谷鸣在交警的要求与监督下完成呼气检测,结果为122毫克/100毫升,该结果已获交警确认。检测过程中,交警直接控制住谷鸣双手,排除了其遮盖吹气口等干扰行为的可能。因此,鉴定人提出的“操作差异导致偏差”之说不能成立。
第四,检测时间间隔不能合理解释血液乙醇浓度的异常上升。鉴定人称,饮酒后60至90分钟血液乙醇浓度达到峰值。本案代驾记录显示,谷鸣及其父亲于案发当晚21:01时启程返回,因此其饮酒行为至迟于此时结束。据此推算,乙醇浓度应在22:31时前后达峰。23:48时进行的血液检测结果,反而比23:08时进行的呼气检测结果高出73mg/100ml,既不符合代谢规律,也明显有悖常理。
“正是由于法大鉴定所在人员管理、实验程序及操作规范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才导致鉴定结果出现显著异常。鉴定人将两次检测结果的异常差值归责于呼气检测环节,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鉴定过程科学规范、结果准确可靠。”律师认为,尽管呼气与血检之间存在合理偏差属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现象,但本案中的异常差值已超出合理范围,不能作为排除合理怀疑、对谷鸣定罪量刑的依据。
04
法学专家认为鉴定多处违规,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法大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而谷鸣对其有异议,律师于9月25日向合议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中的专业问题进行释明。合议庭同意知名鉴定专家张继宗、胡志强出庭发表专业意见。
张继宗,研究员,曾任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毒物(毒品)检验鉴定处处长,在“福建念斌投毒案”“北京雷洋死亡案”等重大案件中担任鉴定或论证专家,从事法医毒物检验鉴定工作50余年。
胡志强,副主任法医师,曾在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工作多年,在“湖南黄静死亡案”“河北聂树斌杀人案”“海南陈满杀人案”等重大案件中担任鉴定或论证专家,从事法医鉴定工作40余年。
两位专家当庭指出,首先,法庭调查和相关证据证明,本案鉴定工作的实际操作人并非《鉴定意见》上署名的两位鉴定人,而系名为邓强的实验员。本案鉴定过程实际由不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实验员执行,两名署名鉴定人并未参与鉴定工作的主要环节,该检验操作不符合司法鉴定相关规范要求。
其次,通过法庭调查,进一步明确法大鉴定所在本案中并未配备显微镜这一必要设备。因此,该机构无法执行国家卫健委的相关规范,亦无法满足相关国家标准中对观察凝血块的要求。该标准明确要求凝血块比例不得超过15%,而此类观察无法通过肉眼完成,必须借助显微镜等专业工具。
再次,本案《鉴定意见》内容过于简略,且未附相关附件。按照司法部下发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对检材的检验检测结果、所依据的鉴定标准以及专家意见进行鉴别、判断与综合分析,而该《鉴定意见》未能体现具体检验过程,不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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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温榆河法庭。张梦云摄
笔者就该案还请教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建伟。李建伟表示,法大鉴定所在本案血检过程中存在多处明显违规,而且在法庭调查中构成了自认。首先,操作血检的是不具有资质的人员,两个签字鉴定人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参与操作,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场指导。其次,本案未对空白样品与质控样品进行平行操作,严重违反了鉴定方法规范。仅凭以上两处严重违规,就足以否定该鉴定结果。
“吹气和血检结果竟然相差如此悬殊,这肯定是不正常的。法院对这么罕见的误差值应该高度重视,审慎判决。”李建伟认为,公安机关在强制谷鸣吹气、抽取血液送检过程中亦存在多个违法违规之处,如被法院依法认定,则吹气、血检结果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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