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请求权构造与裁判路径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邓凡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曹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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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内容摘要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内涵廓清系其归责的中心议题。基于程序与实体二元区分的申请错误解释论,既能有效弥补“一般侵权行为说”的解释缺漏,亦能适当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法益冲突,并由此重塑补偿与赔偿的二元责任构造。在不当保全金额超出合理范围的基础上,两种责任的分野标准在于申请人是否构成一般侵权,但囿于要件式裁判方法的僵硬性,导致司法类案识别标准不一。因此,以动态系统论为指引,以“保全程序的不法性”与“保全申请人的非难可能性”为动态评价要素,可为实体法上申请错误构筑相对合理的评定框架,进而为申请错误责任条款的裁判适用提供妥适方案。
关键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 请求权基础 动态体系论 裁判路径
我国民事财产保全制度的核心功能预设旨在纾解因执行难所导致的“实体判决形骸化”这一司法痼疾,由此形成了该制度“重权益兑现、轻权益衡平”的程序品格。为防止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单极化倾向,促使保全申请人审慎行使权利,《民事诉讼法》明文增设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以下简称“申请错误”)的责任条款。然而,传统构成要件式的定性方法具有先天僵硬的缺陷,导致以“全有全无”的要件归责模式在实现同案同判司法愿景的过程中,亦有独木难支之困。同时,保全申请行为的诉讼行为定位,从侧面说明既有的实体法一元阐释论在探求申请错误责任规范真意上的局限,凸显“程序出发型”解释进路对正确理解与适用申请错误责任条款的重要价值。据此,有必要在厘清申请错误请求权构造的基础上,建构司法裁判的具体路径。
一
申请错误案件的司法样态与裁判分歧
首先,整体上,申请错误案件存在以下特征:1.对申请错误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在裁判依据的选择与援引方式上存在较大分歧;2.认定申请错误的司法考量因素多元,既有实体性因素,也涉及程序性因素;3.“一般侵权行为说”为主流裁判立场。
其次,三类申请错误案件存在不同裁判:一是起诉条件阙如型申请错误;二是必要注意欠缺型申请错误;三是罹于时效型申请错误。
最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案件的裁判争点集中于在两个层面。一是关于责任基础规范的争议,包括:1.申请错误的请求权基础确定。2.申请错误的认定标准;3.申请错误的责任性质。二是关于具体法律适用的争议,包括:1.起诉要件缺失是否构成申请错误;2.申请人“必要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3.诉讼时效届满是否必然构成申请错误。
二
申请错误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就诉的具体类型而言,申请错误责任诉讼系给付之诉,且该民事之诉胜败的关键在于相应请求权基础及其要件事实的解释与证成。据此,精准剖析申请错误的请求权构造对于适法统一具有重要价值。
(一)申请错误责任的请求权基础辨析
关于申请错误责任的请求权基础,“诉讼法规范说”更具妥当性,即,《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系针对申请错误这类不当诉讼行为的特殊规定,而《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系所有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根据“规范排斥竞合”原理,在申请错误的场合,应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二)请求权基础的内部构造
1.责任成立要件:申请错误的识别标准
区分实体与程序的二元错误论揭示了保全申请行为的程序内涵,但该观点区分实体法上申请错误与程序法上申请错误的标准值得商榷。因此,宜对二元错误论予以适当修正,防止申请错误的归责范围失之过宽。
2.责任效果之阐释:损害赔偿抑或损害补偿
责任成立要件的“二元错误论”决定了责任效果上赔偿与补偿的二元责任构造,亦即程序法上申请错误对应于“补充责任”,实体法上申请错误对应于“赔偿责任”。因此,《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法律效果并非纯粹的损害赔偿或补偿责任,而是在不同申请错误类型下赔偿与补偿的二元责任。
3.申请错误归责的“两线三区”
在申请错误的“两线三区”中,所谓“两线”是指“不当保全金额明显过高”与“构成一般侵权”两条分界线;“三区”是指由“两线”的界分所形成的三个责任评定区域即赔偿区、补偿区、无责区。首先,无责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全部胜诉下的无责;二是全部或部分败诉,且不当保全金额在合理范围内的无责。其次,补偿区仅限于程序法上申请错误,即全部或部分败诉且不当保全金额“明显过高”但不构成一般侵权的情形。最后,赔偿区对应于实体法上申请错误,即全部或部分败诉且不当保全金额“明显过高”,构成一般侵权的情形。
三
实体法上申请错误的动态系统论认定
由于程序法上申请错误与实体法上申请错误之分野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一般侵权,因此,从我国当前主流裁判观点(即一般侵权行为说)出发,结合司法裁判认定“申请错误”的多因素考量模式,引入动态系统论,构建实体法上申请错误的动态系统认定框架。
(一)动态系统论引入的可行性证成
将动态系统论引入到申请错误案件的司法适用中具有可行性,理由如下:其一,“申请错误”概念的不确定性为动态系统论的引入奠定了基础。其二,现行立法亦未明文创设申请错误的定义性条文等辅助规定,这就为动态系统论的适用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其三,我国部分民事规范性文件已呈现出动态系统化的评价思维。其四,多元因素的综合考量成为司法裁判认定一般侵权行为的主要路径。
(二)实体法上申请错误的动态系统论裁判构造
1.动态评价要素的确定
基于比例原则及过错责任原则等法原则,结合当前多数案例认定申请错误的多元因素,归纳得到认定“实体法上申请错误”的两个基础性原理:保全程序的不法性原理、保全申请人的非难可能性原理。
2.评价要素的判断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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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上申请错误”评定的动态要素体系
“保全程序或措施不法(E1)”的不法程度由高至低依次为:自始欠缺保全原因(a1);嗣后欠缺保全原因(a2);保全目的不达(a3)。
详言之,“自始欠缺保全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虚假或恶意诉讼保全、恶意重复诉讼保全、诉前保全逾期不诉、保全对象错误(如保全案外人财物)、滥用诉权型撤诉(包括申请人基于同一纠纷事实反复起诉后又撤诉的、不预交诉讼费或未到庭按撤诉处理的,但因和解而撤诉的除外),以及自始即欠缺保全原因的超额保全。“嗣后欠缺保全原因”主要包括超期保全、起诉金额变更后的超额保全。“保全目的不达” 不仅限于实体审理后的败诉情形,还包括更广泛意义上的败诉,诸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全部驳回、部分驳回且不当保全金额显著过高)、起诉条件欠缺而被驳回起诉(如原告不适格、欠缺诉的利益),以及因请求权罹于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经过而败诉等情形。
以有效调和被申请人权益保护与申请人申请自由两大价值冲突为目的,基于侵权法合理转移损害风险的规范功能,得出“保全申请人的非难可能性(E2)”要素的两个判断基准:具有责任成立评价功能的过错程度;发挥责任阻却评价功能的期待可能性。
除故意(b1)之外,传统民法理论以注意程度的高低为标准,将其他过错形态划分为重大过失(b2)、具体轻过失(b3)、抽象轻过失(b4)。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公报案例中将申请错误之过错限缩解释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当事人只有未尽到普通人的合理注意时,才有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但值得强调的是,不少案例仅考虑到
保全申请的一次性,忽视了保全措施的持续性,不当减损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关于构成重大过失的普通人注意义务违反之判断,宜结合具体诉讼阶段下申请人对终局性败诉结果的认知能力,包括实体法上申请错误的预见可能性及其结果避免可能性(及时解除不当保全)。
另外,引入期待可能性的首要任务在于弥补过错归责评价的不足,降低保全申请错误的不合理归责,防止申请人动辄得咎,推进财产保全制度正常运行。其具体方案为:原则上推定当事人具有较高的期待可能性,例外情形限于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例如,经审委会或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决定的案件或争议较大的二审改发案件等。
3.基础评价与要素的协同作用
关于实体法上申请错误的识别,“保全程序的不法性”基础评价为:“若民事财产保全自始欠缺保全原因或嗣后欠缺保全原因(阈值)的,则构成实体法上申请错误,并产生损害赔偿的法效果。”“保全申请人的非难可能性”基础评价为 :“如果申请人对不法保全事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阈值)且具有较高期待可能性的,则构成实体法上申请错误,并发生赔偿损害的法效果。”
然而,单一要素的满足并不必然导致责任成立,唯有通过各评价要素之间的协同作用,实现强度上的交互补强,才能完成对个案的综合性、衡平性判断。具体而言,当评价要素“保全程序不法性(E1)”的充足度仅为“保全目的不达(a3)”时,原则上评价要素“保全申请人的非难可能性(E2)”的充足度至少达到“重大过失(b2)” 且具有较高期待可能性的,才能实现损害赔偿的法效果。相反,若评价要素“申请人的非难可能性(E2)”的充足度仅为“具体轻过失(b3)”或“抽象轻过失(b4)”,则要求评价要素“保全程序不法性(E1)”的充足度达到“自始欠缺保全原因(a1)”,方可弥补前者的不足。
综上所述,以上要素间的协同未超出主客观相统一的思维范畴,依然遵循“先不法,后责任”的阶层式评价路径,由此决定了两评价要素的权重排序,即“保全程序的不法性”具有优先性,“保全申请人的非难可能性”则相对列后。在推定申请人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前提下,标准化的原则性示例为:保全程序的不法性(E1)× 充足度或阈值(a2)+ 保全申请人的非难可能性(E2)× 充足度或阈值(b2)= 实体法上申请错误成立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语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归责,实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权利衡平的过程。申请错误归责的“两线三区”,不仅能弥补实体法一元解释论的不足,更有助于调和保全制度效率与被申请人权利保护之间的价值冲突。在此基础上,引入动态系统论作为方法指引,构建弹性规范体系,既为界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申请错误提供裁量工具,也有效缓解司法僵化困境,构建兼具规范性与灵活性的裁量框架。
本文刊登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5年第4期。因编发需要,内容、注释等有删减,如需引用请参见期刊原文。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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