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贾宝军 陈帅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保护“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不仅关乎着女职工个人的身心健康,甚至关乎着国家前途和民族的未来,在此基础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但是《劳动合同法》中仅对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并未针对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进行特殊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场合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亦可选择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场合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损失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然涵盖“三期”工资待遇支付问题,该种情况下争议较小。但是在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场合下,女职工能否同时兼得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与“三期”工资待遇呢?对这一问题,仍需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一、地方性规定
![]()
二、案例分析
结合北、上、广、深的案例,实务中对这一问题仍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不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已无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再要求“三期”工资待遇没有法律依据,故仅支持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三期”工资待遇损失不予支持。北京、上海、深圳地区主要持该种观点。
如【2023】京02民终955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关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收入。双方于2022年4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唐某要求A公司支付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7月25日孕期、产期、哺乳期收入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如【2021】沪0105民初5044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在没有获得仲裁委员会支持遂提起前案诉讼时,其于当庭提出的诉请明确为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并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此系其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本院亦随之支持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诉请。另外,在2019年11月20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没有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也未再为被告提供劳动。综合以上事实,原告再要求被告以每月15,000元标准支付原告2019年11月21日至2021年5月16日期间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他如【2021】粤03民终23810号、【2021】京03民终18157号等案例中,裁判者持类似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辞退“三期”女职工。如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将造成女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产生收入损失,女职工有权兼得经济赔偿金与“三期”工资待遇。广州地区主要持该种观点,其他地区亦散见有持该种观点的案例。
如【2024】粤01民终1355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关于三期损失的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A公司在黄某孕期违法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造成黄某孕期、产期、哺乳期收入无法得到保障,应向黄某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损失。”其他如【2024】粤01民终9791、9792号等案例中,裁判者持类似观点。
三、特殊问题-“三期”工资待遇损失的赔偿标准
在认为经济赔偿金与“三期”工资损失可以兼得的场合下,实务中对于“三期”工资待遇损失的赔偿标准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三期”工资损失应直接按照劳动者正常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如【2019】津0101民初106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原告的实际状况其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无法进行再就业,应当赔偿原告在‘三期’期间的工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三期’的工资的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已经认可被告为其支付至2019年1月24日的工资,故应从2019年1月25日开始起算,另外原告主张的每月3300元的工资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按照劳动合同上约定每月2050元工资为基数,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三期’期间的工资23210元(205011+2050/21.757)。”
第二种观点则主要按照当地的地方性规定或裁审口径进行支付。
如《广州市中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雇,因客观原因造成三期待遇损失的,如何补偿?答:产期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哺乳期和孕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建议:
1.虽然目前《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对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的后果进行特殊规定,但需特别注意,实务中仍存在观点认为女职工有权同时获得经济赔偿金与“三期”工资待遇,这也意味着用人单位违法解雇“三期”女职工,将可能承担更高的经济成本。因此,用人单位应注意“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任何试图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2.由于劳动法领域具有强地域性的特点,建议用人单位应注意不同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及裁审观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谨慎处理。
注释:
详见《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第二版)第379-382页,王林清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得视为律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仅仅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