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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龙郡置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仪征市龙郡置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仪市监处罚〔2025〕X00033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
违法事实:2025年5月27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龙郡朝阳名邸1”发表有文章“扬州西郊高端别墅—龙郡·朝阳苑”,
文章中含有“南有文昌西路,中有扬冶路,北有新扬高速,东有G345国道贯穿南北,未来宁扬轻轨和北沿江高铁仪征站到达项目仅需15分钟车程”、“吃喝玩乐生活配套一应俱全,步行5分钟辐射范围内有大润发、苏果超市、农贸市场、酒店、KTV、影院、银行。步行15分钟可到达医院、学校、幼儿园、白龙潭湿地公园等”宣传内容。
涉案宣传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截止到2025年8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根据后台数据显示,涉案文章阅读人数77,点赞人数0,分享人数5,推荐人数0。
2025年8月1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说明,涉案文章已删除。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决定减轻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3
处罚决定日期:2025-10-17 09:52:07
处罚机关: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使用范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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