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医院大量篡改病历导致无法正常鉴定医疗过错时,患方并不必然处于劣势,关键在于能否有效证明病历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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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若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行为,法律上可直接推定其有过错,这实际上对患方有利。
关键应对措施:
立即封存并复印原始病历:在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要求医院封存全部病历(含电子病历),双方签字确认,防止进一步篡改。
寻找客观证据证明篡改:如排班表与查房记录不符、监控显示抢救人员与病历记载不一致、电子病历修改痕迹不可追溯等,均可作为认定篡改的突破口。
申请电子病历司法鉴定:通过专业机构检测电子病历的创建、修改时间及操作日志,判断是否存在事后批量伪造或删除行为。
向卫健委投诉或提起诉讼:若医院拒绝提供真实病历,可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或在诉讼中主张适用“推定过错”规则。
特别提醒:
病历是否被篡改的认定,核心在于修改内容是否影响诊疗评价、是否与客观证据冲突、是否有合理解释。单纯的笔误或补记不等于篡改,但若改动掩盖了重大过失(如伪造抢救过程、虚构家属拒医),则极可能被认定为篡改。
注意:即使病历不完整或虚假,也不应轻易同意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否则可能被视为认可病历真实性,反陷被动。
即使病历客观真实,鉴定医疗过错参与度往往也是患方放弃了最有利的诉讼路径,任由法律人员以外的人越权判断法律责任(以鉴代审)。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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