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彭艳军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杨XX乘坐被告XX公司运营的公交车时,因其他乘客下车推挤而受伤。彭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杨XX争取到应有的赔偿,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在城市公交运输中,乘客与承运人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合同关系。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若旅客在运输过程中伤亡,承运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
本案中,2019年7月17日6时许,杨XX乘坐XX公司运营的836路公交车上班。正值上班高峰期,车内人员拥挤,杨XX站在前车门第二个台阶上。当车辆到达岳各庄站停靠时,车内一名穿格子衬衫的男乘客从前门下车,将站在车门口的杨XX挤下车,导致其跌落受伤。随后,该车司机报警,杨XX被120急救车送至水利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L1骨折,后转至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
杨XX认为,自己乘坐被告的车辆,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未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提出多项赔偿请求。
XX公司辩称,原告受伤与公司没有关系,是乘客下车过程中把原告挤到了车下。
彭艳军律师作为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充分举证。他提交了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明细、事发当时录像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审理,法院认定杨XX乘坐XX公司运营的公交车上班,双方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杨XX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其他乘客下车时的推挤行为,XX公司虽不存在侵权行为,但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未确保旅客安全,且未能举证证明杨XX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XX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杨XX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杨XX要求赔偿的各项损失数额,法院结合其伤情、住院等情况酌情确定。经核定,杨XX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8177.17元;误工费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护理费酌定每日150元,护理期90日,共计13500元;餐费、住宿费未获支持;残疾赔偿金按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849元/年,计算20年,计2953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案系合同纠纷未获支持。上述费用共计337073.17元。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XX公司第六客运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XX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37073.17元;驳回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也依法进行了分担。
彭艳军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对案件的精准把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再次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卓越能力和专业素养,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法治进程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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