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仙游大蜚山管委会剩余安置房被侵占及诉讼处理结果的公告
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障国有资产不被非法侵占,现就福建省仙游大蜚山省级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名下剩余安置房被他人非法侵占一事及相关诉讼处理结果,向社会公众发布本公告。
福建省仙游大蜚山省级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名下拥有一批用于特定安置工作后剩余的安置房,该批安置房属于国有资产,其所有权、管理权均归本单位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未经合法程序擅自侵占、使用。
经查实,温某某、李某某在未获得本单位任何授权许可,也未履行合法审批、租赁或购买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上述安置房中的房屋,用于居住或经营等用途,且经本单位多次书面及口头催告,要求其限期腾退房屋并说明占用理由,但温某某、李某某均无正当理由拒绝腾退,其行为已构成对国有资产的非法侵占,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及本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合法管理权益。
为依法追回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严肃性,本单位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物权条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温某某和李某某立即腾退非法占用的安置房,并支付非法占用期间的房屋占用费。
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单位对案涉安置房享有合法的管理与支配权,该批房屋作为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温某某、李某某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占用案涉房屋,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322民初4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温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将其非法占用的安置房腾退给福建省仙游大蜚山省级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并向福建省仙游大蜚山省级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支付自侵占起始时间 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具体金额以实际核算为准)。
福建省仙游大蜚山省级森林公园管委会
2025年10月20日
来源: 福建省仙游大蜚山省级森林公园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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