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证据申请书十一项
申请人:康强
申请事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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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下十一项证据材料,以查清案件事实。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及相关部门因医疗纠纷、行政争议等产生诉讼,现因部分证据材料由第三方持有或保管,申请人无法自行调取,为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特申请法院调取以下证据:
证据清单
武昌区人民政府卫健委医政科关于出庭作证的录音及书面证明
内容:初终审阶段答应出庭作证并承诺配合法院,但未实际履行。
证明目的:证明相关单位未履行举证义务,存在失信行为。
湖北省人民政府卫健委关于本案的情况通报
内容:认定康强为正常信访非医闹,要求加强医患沟通,并明确门诊诊疗程序规范化要求。
证明目的:证明行政机关对本案性质的认定及程序要求。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内部质证会议纪要及党委讨论记录
内容:12345投诉中提及的“扩大伤情”指控需经内部质证及党委讨论。
证明目的:证明医院对投诉的处理程序及结论的合法性。
湖北省金融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众诚车险私人医学司法鉴定的举报意见
内容:对鉴定机构资质或程序的质疑。
证明目的:证明司法鉴定可能存在瑕疵。
武昌区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110报警及黄鹤楼派出所的行政复议材料
内容:对报警处理及派出所调查抄经行为的复议结果。
证明目的:证明公安机关调查行为的合法性。
珞南街派出所报警记录及湖北省卫健委不作为的复议材料
内容:康强报警卫健委未出庭作证的记录及复议结果。
证明目的:证明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武昌区人民政府对积玉桥派出所众诚车险丢失私人医学司法鉴定的行政复议材料
内容:对鉴定丢失的复议结果。
证明目的:证明鉴定程序可能存在问题。
洪山区人民政府对梨园派出所及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窃取行文、诬陷行为的复议材料
内容:对医院在12345中诬陷行为的复议结果。
证明目的:证明医院存在不当行为。
武汉市人民政府对湖光派出所、茅店派出所的行政复议材料
内容:对派出所处理行为的复议结果。
证明目的:证明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武汉大学行政楼信访办公室110珞珈山派出所调查记录及党委副书记郝建中的谈话笔录
内容:关于“通过熟人校内拿药”的调查结果及郝建中的说明。
证明目的:证明医院对信访事项的核查情况。
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行政决定书、会议记录、通话录音等
内容:未列明但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明目的:全面查清案件事实。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康强
日期:2025年10月22日
注意事项:
申请书中需明确调取证据的具体名称、内容及证明目的。
可附上已掌握的部分证据(如录音、复议决定书)作为辅助材料。
建议同步提交证据线索清单,注明证据持有单位及联系方式。
如需进一步调整或补充,请告知具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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