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几年没出这样的大事了,之前在北京、哈尔滨都有过类似的事件,无一例外业主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没想到还有业主敢为了一己私利,冒天下之大不韪,偷偷开挖地下室。自己真的想过后果么?帮助施工的装修公司想过后果吗?同样,如果没有尽职,物业公司也拜托不了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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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单发生在2023年的上海,业主季某在多伦路拥有的一套281平方米的住宅,随后邻居家陆续出现裂缝,执法人员及时上门,发现季某私自挖了64平方米地下室,深度2.8米。邻居10人被紧急转移,最终季某和请来装修的姜某,因犯危险作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执行。同时发生的转移群众、检测修复、墙体重建等100万元费用,由季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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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亏这个是连排洋房,受到影响的仅仅是隔壁邻居,也没有楼上邻居。但是发生在安徽六安霍山县锦绣蓝湾小区,事件后果可就大了,因为这是个9层楼,上面8层楼一共还住着32户家庭,业主黄某松在7月份开始,未经报备许可,违法违规在其底楼买的门面房下面开挖地下室,现在造成重大的安全居住隐患。
官方也正式通报了,底楼业主未获任何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开挖约300平方米、深3-4米的地下室。最终导致楼板开缝,从1楼到顶楼损害严重。邻居被迫在外居住。在8月21日黄某松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19日被执行逮捕,9月1日,当地政府组织的房屋基础加固工程完成,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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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工作组正在工作,那么现在就到了责任追究的后续阶段了。这个事件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估计底楼的被逮捕的当事人是很难承担的。小区的房子在加固之后,即使可以达到居住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使用年限,对于房屋的价值造成巨大影响。别的不说,未来业主在出售时,这就属于需要告知下家的重大事项,下家购买能没疑虑吗?
那么初步推定,估计底楼的户主黄某松、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以及施工单位可能需要承担所有责任。从现在的报道来看,业主黄某松肯定是知道偷挖地下室是不行的,会被叫停或者违法违规的。否则他也不会将外面拦起三米高的围栏,让小区其他居民看不到屋内的情况。而且他安排施工方白天用挖机偷偷开挖,晚上再用土方车偷偷将挖出的土运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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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未来如果业主黄某松想以不知道违法为借口,意图逃脱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不太可能的。那么物业公司辩称,因为没有执法权,所以没有办法制止黄某某的行为。但是他们既然都知道,不过无执法权,就能免除他们的责任吗?
物业肯定知道他们在1楼搞了巨大的工作量,因为虽然围起来看不清楚,但是挖出来的土方那么巨大,一个正常的房屋装修,怎么可能出现那么大的土工量呢?而且小区有物业的保安和保洁,他们最了解小区的业主情况,绝对知道他们都在做什么。另外《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物业确实没有执法权,但是他们完全可以要求业主停止施工,并且及时向当地街道办和城管部门进行举报。如果他们做了这些工作,那么才可以把自己置身度外,未来不承担责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那么物业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就得承担未来的部分损失赔偿。另外给业主黄某松挖地下室的和装修的所在公司和个人也是逃脱不了责任的,他们也是知道不容许在楼宇底下开挖这么大面积建地下室的。否则他们为何要半夜用土方车拉土呢?虽然他们是拿钱干活,但是并不能免除他们需要负担的经济赔偿和承担经济损失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如果装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装修公司的违法行为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员工在执行职务时造成的,那么装修公司作为法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也是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装修公司在明知是对违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如果造成了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例如导致房屋结构受损、邻居财产受损等,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当然如果在这过程中,还有人或者单位存在一些失职行为,例如设计公司等等,那么也需要承担责任。此时建议这栋楼的业主联合聘请一位律师,赶快将底楼的业主、物业公司以及施工单位和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业主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之外,也一定要承担经济责任。
别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而损害公共利益,有时候这个损失是自己承担不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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