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如果觉得业委会的决定有损自己的利益,能要求撤销吗?
一天,家住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的邹某突然发现,在自家西侧五六米处,原本的绿地和硬化路面变成了一个占地约20多平米的垃圾堆放点。
邹某向小区物业和业委会询问、反映,要求拆除这个垃圾堆放点。却得知,该垃圾堆放点正是小区业委会作出决定建立的。
在自家旁边建垃圾堆放点,从未经过自己的同意,这显然不合理。于是,邹某就此事向各部门多次反映。
此后,闵行区莘庄镇政府就此事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然而,邹某却始终没有等到小区拆除垃圾站。
业委会告诉邹某,小区已经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的方式,将建垃圾堆放点的事予以通过。现在,业委会此前关于建垃圾堆放点的决定已经业主大会投票补正了程序,不需要拆除。
邹某认为,建筑垃圾堆放点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将小区业委会告上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业委会所作的决定。
法院会支持邹某的主张吗?业委会行为的合法边界在哪里?
说案例、讲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日报政文部、人民网推出“说法”特别策划,本期“说法”关注业委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网
编辑:孟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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