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刘焕平
一、基本案情介绍
上诉人傅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24)苏0507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傅某主张其与新能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间为2022年5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傅某从事董事长特别助理工作,月工资40000元,劳动合同履行地为苏州相城区。傅某称其受新能源公司劳动管理,为公司进行业务拓展、寻找投资人,属于公司业务主要组成部分,并提交《收入纳税明细详情》《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据佐证。
新能源公司抗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傅某系公司合伙人,持有10%干股,并非员工;傅某提交的劳动合同系其私自用印形成,2022年10月24日备注“薪水”的208920元转账实为为避免公司账户被查封而转移的资金,并非真实工资。
一审法院驳回傅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傅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争议焦点
1.傅某与新能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2022年10月24日新能源公司向傅某转账的208920元是否属于工资发放;
3.傅某主张新能源公司支付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期间工资240000元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三、法律分析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件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关系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傅某与新能源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且傅某提交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法院审查发现:傅某自认劳动合同系2022年10月转账后补签,其社保未由新能源公司缴纳,而是交在其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苏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傅某未能提供接受新能源公司考勤管理、工作指令的直接证据,难以证明“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这一核心要件。
(二)工资转账的性质认定
傅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2022年10月24日新能源公司分三笔向其转账208920元,备注“薪水2022年5月-10月”,2022年12月15日转账32000元,备注“11月代发”。但新能源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该转账实为傅某、陆某等人“为避免公司账户被查封”,以工资名义转出的资金,傅某在聊天中曾表示“公司余额还有102万,最好今明两天转出”,印证了资金转移的真实目的。
法院认为,转账备注仅为形式,需结合资金用途、双方沟通内容等实质因素判断,该转账并非基于真实劳动付出的工资发放,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
(三)合作关系的佐证
新能源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显示,傅**(傅某关联方)、傅某等人组成合伙人团队,共同持有公司10%股权,与傅某主张的“员工身份”矛盾;无偿使用证明亦显示,傅某所述“苏州办公室”实为案外公司经营场所,进一步说明其未为新能源公司提供劳动。
四、裁判思路
1.要件审查优先
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为核心审查标准,而非仅依据书面劳动合同或转账记录等形式要件;
2.实质重于形式
对工资转账、劳动合同等证据,结合其形成背景、真实用途进行实质性审查,避免形式化认定;
3.证据链综合判断
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股东会决议、社保缴纳记录等关联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认定双方关系性质。
五、裁判结果
1.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傅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傅某负担;
2.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傅某负担。
六、判决评述
1.强化劳动关系的实质审查
本案明确,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劳动关系认定的唯一依据,法院更注重审查“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并提供劳动”这一实质要件,避免“虚假劳动合同”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况;
2.证据认定的实质性导向
对工资转账的性质认定,突破“备注即事实”的形式化思维,结合资金用途、双方沟通等背景信息综合判断,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原则;
3.关联证据的协同审查
通过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办公场所证明等关联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准确认定双方关系性质,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审查思路参考。
七、总结与建议
(一)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围绕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展开。法院通过实质审查发现,傅某虽持有书面劳动合同和备注“工资”的转账记录,但未能证明其受新能源公司劳动管理并提供劳动,且相关证据显示双方实为合作关系,故未支持其工资主张。案件凸显了劳动关系认定中“支配性劳动管理”的核心地位,以及证据审查的实质性导向。
(二)建议
1.对劳动者的建议
(1)强化证据意识,留存考勤记录、工作指令、汇报记录等能证明“受用人单位管理”证据;
(2)规范劳动合同签订流程,确保合同内容与实际用工情况一致,避免补签合同的合理性争议;
(3)注意工资发放的持续性和关联性,避免接受以“工资”名义进行的非劳动报酬转账。
2.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1)明确用工性质,若为合作关系,应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并明确权利义务,避免以“工资”名义进行资金往来;
(2)规范劳动关系管理,建立考勤、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完整制度,留存用工记录;
(3)加强公章管理,防止他人私自用印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引发法律风险。
3.对司法实践的建议
(1)持续坚持“实质审查”原则,避免形式化认定劳动关系。
(2)加强对关联证据的综合审查,形成完整证据链后再作裁判。
八、行业启示
1.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在于“实质管理”
本案再次明确,“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合作关系、劳务关系的核心特征,书面合同和报酬支付仅为辅助证据,需结合实质管理行为判断;
2.证据留存是争议解决的关键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需强化证据意识,留存能证明双方关系性质的关键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3.规范用工行为防范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应明确用工性质,避免模糊地带,劳动者应审慎对待“工资”名义的转账,确保其与劳动付出匹配,共同维护用工市场的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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