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观点及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在调解书中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持肯定态度。例如,在最高院审理的《何正伟、孔佳林等民事再审案》中,明确指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对于在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予以禁止 。该案中,十建公司从东田公司处承包案涉工程后,孔佳林作为东田三期科技孵化楼项目部负责人与十建公司签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并交纳保证金,东田公司、十建公司均认可案涉工程由孔佳林挂靠十建公司承建且实际由其施工完成。基于这些事实,法院在调解书中确认孔佳林在应收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做法得到了最高院的认可。
持肯定观点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从法律层面来看,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在调解书中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作出禁止性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为法院在调解书中确认该权利提供了一定的法律空间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当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及优先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请求法院在调解书中予以确认时,法院尊重当事人的这一意愿,体现了对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的尊重 。如果法院不允许在调解书中确认优先权,那么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因为无法通过调解实现对优先权的确认,而不得不选择繁琐的诉讼程序,这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 。从保护承包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保障承包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调解中确认该权利,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承包人的利益,避免因后续诉讼的不确定性而导致权益受损 。
(二)否定观点及担忧
然而,也有部分观点对在调解书中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在调解书中确认优先权存在诸多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担忧是可能引发虚假诉讼 。在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可能会出于恶意串通的目的,虚构工程价款或者优先权的相关事实,通过调解的方式在调解书中确认优先权,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例如,在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发包人可能已经将建设工程抵押给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时还存在其他普通债权人,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在调解书中确认高额的工程价款优先权,那么银行的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将难以得到保障 。
确认优先权可能会损害第三人利益。建设工程往往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除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外,还可能涉及抵押权人、商品房购房者以及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等 。如果在调解书中轻易确认优先权,而不充分考虑第三人的利益,可能会导致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某建设工程纠纷中,承包人通过调解确认了优先权,但该工程已经有部分房屋预售给了购房者,购房者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入住,此时确认优先权可能会影响购房者的居住权益和财产权益 。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对于优先权的审查往往难以做到像诉讼程序那样深入和全面,这也增加了确认优先权的风险 。因为调解更注重当事人的自愿协商和快速解决纠纷,可能无法对优先权的行使条件、范围等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从而为一些不当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
综合分析与判断
(一)从法律逻辑层面分析
从法律规定的目的来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工程建设后,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 。这一目的体现了法律对建筑工程领域公平正义的追求,以及对承包人劳动成果的尊重。从这个角度出发,在调解书中确认优先权,如果能够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不损害其他合法权益,是符合法律目的的。因为调解本身就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和解,与优先权设立的目的具有一致性 。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分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其行使和确认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在调解书中确认优先权,但也不能忽视法律对优先权的其他规定 。在确认优先权时,需要考虑其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协调性,如《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关于优先权行使条件、范围和期限的规定等 。如果在调解书中确认优先权,却违反了这些相关法律规定,那么这种确认在法律逻辑上是存在瑕疵的 。
(二)从实际操作层面考量
法院在确认优先权时,面临着诸多实际操作问题。首先是审查问题,法院需要对优先权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 。这包括审查建设工程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价款的计算是否准确,以及优先权的行使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等 。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法院可能会过于依赖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而忽视了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深入审查 。例如,当事人可能会提供虚假的合同或结算文件,以虚构工程价款或优先权的相关事实 。因此,法院在调解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能仅仅依据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就轻易确认优先权,而应当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 。
保障第三人权益也是法院在确认优先权时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建设工程往往涉及众多第三人的利益,如抵押权人、商品房购房者、分包商以及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等 。如果在调解书中确认优先权,可能会对这些第三人的权益产生影响 。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第三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第三人参加调解,听取他们的意见 。对于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优先权的范围、行使方式等,应当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论证,确保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例如,在确认优先权时,需要考虑该工程是否已经抵押给了第三人,以及购房者的权益是否会受到影响等 。如果发现确认优先权可能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法院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如要求承包人提供担保,或者对优先权的行使进行限制等 。
防止虚假诉讼是确认优先权过程中必须要防范的风险 。如前所述,发包人与承包人可能会恶意串通,通过调解确认优先权来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力度,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要关注案件的背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调解的过程等,从中发现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线索 。建立健全虚假诉讼防范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如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及时移送处理 。对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制裁,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起到威慑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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