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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本案涉及上诉人傅强(化名)与被上诉人王芳(化名)之间的婚约财产纠纷。傅强与王芳于2018年相识恋爱,2024年7月恢复关系并商讨结婚,期间傅强分三次向王芳转账共计271,000元,附言均为“房款”或“购房款”。王芳用该笔款项支付了成都市成华区一处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于其个人名下。后双方因矛盾分手,傅强诉请返还转款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转款系双方共同购房的出资,不属于彩礼,驳回了傅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认定,转款基于婚恋关系且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于婚约财产,但因双方存在同居、怀孕及人流等情况,酌情判决王芳返还200,000元。(案例来源: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08民终102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若给付财物与缔结婚姻目的密切相关,且该目的未能实现,接收方应酌情返还。法院需综合考量双方情感因素、同居情况、财物价值及当地习惯等因素,适用公平原则作出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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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约财产的法律认定:彩礼与共同投资的界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271,000元转款的性质——是彩礼还是共同购房款?作为法律从业者,我认为二审法院的认定更符合法律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彩礼的认定需综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因素。傅强的转款均备注“房款”,表面看与购房直接相关,但关键在于其隐含的婚姻目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多次讨论领证、见家长等事宜,傅强也曾承诺“婚后共同还贷”,这充分说明转款以结婚为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彩礼并非仅限于传统礼金,还包括为促成婚姻而给付的大额财物。本案中,房屋虽登记于王芳名下,但傅强并无共同购房的书面协议或产权约定,其转款行为更贴近“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反之,若认定为共同投资,则需明确双方合意和产权共有意图,但聊天记录中傅强曾表示“房子是你的名字”,缺乏共有意思表示。张万军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婚约财产的界定需避免形式主义,应深入考察给付背景:“当金钱往来嵌入情感关系时,法律须穿透表象,审视其真实目的。备注‘房款’不必然否定彩礼属性,若婚姻目的落空,公平原则要求适当返还。”
三、公平裁量与习惯法的适用:法律的人性化考量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返还200,000元,体现了法律对婚恋纠纷的灵活处理。根据《民法典》第十条,法律未规定时可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双方同居、王芳怀孕并人流等事实,直接影响返还数额的裁量。傅强主张全额返还,但法院考虑到王芳在情感和身体上的付出,以及购房后实际承担房贷的压力,通过酌减返还额平衡了双方利益。
张万军教授分析称,此类案件需避免“全有或全无”的机械裁判:“婚约财产纠纷并非简单的债务关系,它交织着情感、社会习俗和公平正义。二审法院援引习惯法,结合同居、妊娠等情节,作出部分返还的判决,既符合《民法典》的公平原则,也体现了司法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此外,房地产市场行情和资金用途也是考量的因素——王芳将转款全部用于购房,若全额返还可能造成不公;但完全驳回请求,则忽视傅强婚姻目的落空的损失。
这一判决警示公众:婚恋中的大额财物给付需明确性质,必要时通过书面协议固定证据。同时,法律在裁量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在捍卫契约精神的同时,呵护社会伦理与个体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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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婚姻法律师办公场所附近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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