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龙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被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2日,区应急局收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因张某龙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将案件移送该局处理,经查,张某龙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违法所得20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处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张某龙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并附证明材料,经局领导集体讨论,认为张某龙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向该局书面承诺不再从事无证烟花爆竹经营等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且考虑到张某龙经济困难,故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张某龙立即改正。
【重要提醒】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生命财产安全损失,而且社会影响恶劣。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存储均有明确要求。
某某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
2025年6月,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监督管理系统发现某某培训机构在同一时间安排了3节课,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经现场核查,情况属实。
该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六章第一百三十五条应裁量为一档“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有1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裁量,决定对该培训机构作出处人民币1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来源:清江浦区人民政府网站,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
关注淮安拆迁、老旧小区改造,给个关注哟~
1
2
3
4
5
6
小编是生产队的驴
停不了,歇不得
心疼小编就点点吧↓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