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长沙某小区附近出现一条横幅,上面写着“师某某违背公序良俗,介入闺蜜婚姻”的字样,引起市民围观。
同时,有自称原配的人送来一面“讽刺”锦旗,上面写着“利用上班时间约闺蜜老公开房,替闺蜜照顾老公五年”“与我闺蜜12年,长期为我老公提供××服务”“洪山师某某”等字样。
8月20日,工作人员确认,确实有师某某的工作人员,其被举报一事,他们已经知悉,单位已介入调查。
同日,当地回应,已收到相关举报材料,正在处理,走内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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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这种行为简直是在公共场合泼妇骂街,一点都不文明!就算真的有矛盾,也不能这样公开羞辱别人吧?
也有网友认为,我觉得这个原配也太冲动了,这样做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会给自己惹上官司。有话好好说,不行就走法律途径,干嘛要搞这些极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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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挂横幅、送“锦旗”等行为是否违法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如果“横幅”和“锦旗”中的内容存在捏造事实、诽谤或侮辱性表述,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此外,若送锦旗、拉横幅的行为引发大量市民围观、堵塞公共场所等,或内容包含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将面临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女子被人公开挂介入闺蜜婚姻横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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