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判决被视为刑辩律师业务皇冠上的明珠。但是,并非每个案件都能争取到无罪,恰恰相反,无罪判决是少之又少的,律师辩护更大的空间应是罪轻辩护。
今天,本人分享一起通过成功辩护降低了诈骗金额,为当事人争取到减轻处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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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害人刘某报案称,其通过朋友姚某认识了马某,马某自称能办理户口,其让马某帮忙办理北京户口,后又让马某以5000元一张的价格购买10张奥运会门票,其共计给了马某70万元,此后刘某再也找不到马某,方知被骗。
其中,刘某给了马某10万元现金,马某打了收条,还有10万是银行转账,剩余的钱款没有证据。
马某认可收到刘某20万元,因为刘某答应送给姚某2张奥运会门票,而姚某不要门票,给钱就可以,其就给了姚某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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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提出诈骗金额为70万元证据不足。
本人接手案件后,认为无罪辩护难度较大,而是选择了降低犯罪数额的策略。
被害人报案称马某诈骗了其70万元,但是,辩护人在会见马某时,马某提到,其只收到了20万元,并且其中10万元其打了收条,另外10万元是银行转账。
于是,本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被害人报案的金额是错误的,被害人向马某支付了20万,并非70万。经过争取,公安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以诈骗金额20万元移交到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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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阶段争取变更诈骗金额为19万元。
根据当时适用的法律规定,诈骗2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
因此,如果最终诈骗金额认定为20万元的话,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了,即便退赃退赔量刑也不能低于十年有期徒刑。
所以,变更诈骗金额至关重要。
律师阅卷发现,被害人提出送中间人2张奥运会门票,中间人不要门票,马某给了中间人1万元好处费。于是,律师提出这1万元好处费是被害人提出来的,不能认定为诈骗金额。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以诈骗19万元向法院移交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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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诈骗金额19万元并作出判决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马某骗取被害人刘某19万元,鉴于马某认罪态度尚好,涉案部分钱物已返还,判处马某六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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