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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4日1时,原告安某院在被告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三楼317房间入住,原告与对象在室内发生关系时,被告路某严在原告的房间,偷听、偷窥原告和对象发生关系的隐私。原告发现后报警,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路某严处以罚款300元的处罚。现原告以被告侵犯隐私权,给其造成精神伤害和心理伤害为由,诉讼来院请求支持其诉请。
争议焦点:
安某院的隐私权是否受到侵犯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该案中,被告路某严未经原告许可,偷听、偷窥原告和对象发生关系。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被告路某严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一定影响,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此事件受到的精神损害后果,故该院酌定被告路某严赔偿原告其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水悦酒店存在过错,故水悦酒店不承担责任。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判决:一、被告路某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安某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二、被告路某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某院精神抚慰金5000元;三、驳回原告安某院其他诉讼请求。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冀06民终6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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