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当今网络信息时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此类犯罪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为了让大家更清晰地理解帮信罪条款,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解读。
2020年,小张在网上结识了一名自称“李哥”的人。“李哥”经常与小张交流一些网络赚钱的门道,并承诺只要小张按照他的要求操作,就能获得丰厚报酬。“李哥”告诉小张,他在从事一个网络赌博平台的推广业务,需要小张帮忙提供一些银行卡账号用于接收赌博平台的资金流转,每提供一个账号并成功使用一段时间,就会给小张几百元的好处费。小张起初有些犹豫,但看到“李哥”出手阔绰,且转账记录显示确实给他转了不少钱,便心动了。于是,小张陆续将自己名下的5张银行卡提供给了“李哥”,并按照“李哥”的指示,在一段时间内配合进行了一些简单的操作,如查看银行卡内资金情况等。后来,该网络赌博平台被公安机关查获,小张提供的银行卡涉及大量赌博资金的流转,小张也因此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上述案例中,小张明知“李哥”利用网络从事赌博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资金流转,这属于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并且,小张提供的银行卡涉及大量赌博资金,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认定是关键。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确切知道比较容易理解,比如犯罪嫌疑人明确知晓对方在进行某项具体的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而应当知道则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如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情况、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频率、交易对象、资金流向等。像小张的案例中,“李哥”承诺给予高额好处费,且交易方式异常,只是简单要求小张提供银行卡并进行一些基本操作,这些情况都足以让小张应当知道“李哥”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但他仍然选择提供帮助,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明知”。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小张提供了5张银行卡,符合“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这一情节严重的情形,所以他的行为构成帮信罪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在一些情况下,帮信行为可能与其他犯罪存在竞合关系。比如,如果行为人不仅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还直接参与了犯罪的实行行为,那么就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此时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假设小张在提供银行卡帮助“李哥”进行赌博资金流转的过程中,还直接参与了赌博平台的运营管理等实行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就可能不仅仅构成帮信罪,还可能构成赌博罪等其他犯罪,具体罪名的认定需要根据其实际参与的行为和证据来综合判断。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帮信罪看似简单,实则可能给行为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轻易被所谓的高额报酬所迷惑。对于陌生人提出的涉及网络操作、资金流转等可疑要求,一定要保持警惕,拒绝提供帮助。同时,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银行卡等支付工具的管理,严格审查开户信息和交易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帮信罪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总之,帮信罪条款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和社会秩序,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违法犯罪的帮助行为,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通过这个案例,相信大家对帮信罪条款有了更直观、更深入的理解,希望大家能够从中吸取教训,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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