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帮助,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李某通过自己的微信账号,为犯罪团伙提供收款码,用于接收犯罪所得资金,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好处费。在一段时间内,李某频繁进行此类操作,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数十万元。最终,李某因涉嫌帮信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多方面的证据。首先是银行交易流水,详细记录了李某收款码接收资金的来源、去向以及金额变动情况,清晰显示出这些资金与犯罪活动的关联性。其次,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关键证据之一,其中包含李某与犯罪团伙成员的沟通内容,明确提及了帮助收款及获利的相关事宜。此外,证人证言也对案件起到了补充证明作用,李某的一些朋友证实其在这段时间内经济状况明显改善,且行为举止异常,与帮信行为相印证。而李某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也对其实施帮信行为的过程和细节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交代。
主观明知的认定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李某并不清楚对方利用其提供的收款码进行犯罪活动,只是单纯认为是正常的资金往来。然而,公诉机关通过上述一系列证据,充分证明李某在与犯罪团伙的交流中,已经对对方行为的违法性有了一定认知,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了放任态度,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
犯罪情节的认定 :辩护人提出李某参与时间较短,获利金额相对较少,应从轻处罚。但公诉人指出,李某的行为虽然时间跨度不长,但涉案金额巨大,对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关键帮助作用,犯罪情节较为严重。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某在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信罪。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主观方面 :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像本案中,李某通过与犯罪团伙的交流,能够推断出对方行为的违法性,符合“应当知道”的情形。
客观方面 :表现为为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且情节严重。李某提供收款码用于支付结算,涉案金额达到数十万元,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常见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等等。本案中李某支付结算金额数十万元,符合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这一标准,所以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规定,犯帮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的合理判决。
此案例提醒广大民众,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参与到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活动中。像李某,仅仅为了获取一点好处费,就轻易为他人提供收款码,最终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在面对各种看似有利可图的机会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仔细甄别行为的合法性,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帮信罪的频发凸显了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信息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同时也成为了违法犯罪的新领域。每个人都应当意识到,自己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影响,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可能危害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案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为类似帮信罪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在证据收集、主观明知认定以及量刑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司法机关在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时,可以更加准确地把握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有力打击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这起帮信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都应当重视法律风险,共同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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