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05月,张某入职某医院,担任行政经理。2023年11月20日,张某因工作内容调整事宜与某医院院长李某发生争执。李某认为张某不服从安排、不尊重领导,表示要将其开除。争吵过后,张某继续正常工作。11月23日,某医院发布通知,对包括张某在内多名员工的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张某随即在工作群中表示:“明天开始,我这个被李院长以不尊重领导为由开除的员工,将会到相关政府部门维权”。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立即回复张某:“请以工作为重,正常上班”。
11月24日起,张某离岗,既未请假,也未办理离职手续。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微信询问张某为什么没来上班,并称未收到医院开除通知,要求其尽快返岗上班。张某未做任何回应。11月27日,张某向某医院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万元。11月30日,某医院以张某连续旷工多日为由向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请求。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某医院辩称,并未于2023年11月20日开除张某,是因为11月24日至11月30日连续无故旷工而依据员工管理制度将其开除,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医院提交了员工手册、张某签字的员工手册收条。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某医院院长李某在和张某的争执中表示开除张某,但该医院并未通知张某办理离职手续。接下来,张某仍正常工作。11月24日起,某医院多次督促张某返岗。综合上述行为,李某与张某争执时所称的“开除”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张某所称的某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根据,因此劳动仲裁委还是法院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作中出现分歧时,要结合对方在协商过程中的表意行为与后续行为,分清对方说的是“气话”还是“真话”。
再次,张某未收到某医院的解聘通知且该医院多次催促其返岗的情况下,既未办理离职手续,亦未请假,径行离岗,11月24日至11月30日未到岗工作,属于旷工。某医院员工手册记载,连续旷工3日(含)以上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张某签收了员工手册,知晓某医院的各项制度。某医院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不违法法律规定。
劳动者遇到“口头开除”的情形,若无法分辨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可以与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进一步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必须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书,同时搜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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