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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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经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对无异议的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公证活动。
与一般的公证事项不同的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除了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真实性和合法性之外,还要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以执行证书为执行依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下称 “公证文书”)可直接作为法院执行依据,无需经过诉讼程序,这一特性虽提升了债权实现效率,但也可能因文书瑕疵、事实变更等引发争议。
那么,如果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有争议,如何救济?
一、案外人救济途径
案外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有争议时,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若案外人主张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存在错误,对执行标的所有权有异议,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号)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若案外人对执行程序中的实体权利有异议,案外人经执行异议程序后,有权提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执行异议之诉以执行法院裁定驳回执行异议为前置程序,因此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诉讼请求中的执行标的以及主张的权利内容,应当与执行异议程序的保持一致。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收到法院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该十五日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另外,案外人需要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异议,而执行标的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二、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
被执行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程序性事项有争议时,有权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被驳回的,可提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
被执行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周军律师提醒,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有争议,需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申请不予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等合法路径。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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