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团队现已开始筹备东旭光电(000413)的索赔诉讼事项,本团队将继续接受东旭光电(000413)投资者相关索赔纠纷的委托,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登记。
一、索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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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06日,R旭电A1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一)东旭光电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015年至2019年,东旭光电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虚增收入分别为18.14亿元、37.05亿元、43.06亿元、42.90亿元、26.45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39.02%、48.54%、24.84%、15.21%、15.09%;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8.63亿元、13.69亿元、13.15亿元、14.45亿元、6.35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52.94%、84.94%、57.66%、52.79%、49.65%。2015年至2022年,东旭光电以原材料采购名义,向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发生金额分别为22.14亿元、24.67亿元、16.42亿元、64.84亿元、63.68亿元、6.81亿元、6.58亿元、0.30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5.20%、10.70%、5.12%、19.40%、20.21%、2.38%、2.54%、0.13%。
2024年7月5日,东旭光电在2023年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中披露,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资金的余额为95.95亿元。上述行为,导致东旭光电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二)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
2017年11月30日、12月29日,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募资总额为75.65亿元。东旭光电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公告文件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不符合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三)东旭光电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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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8日,旭电A5(400254)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5〕2号)。
2025年03月17日,旭电A5公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2024年10月11日,ST旭电公告: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并将于2024年10月11日被摘牌。
2024年9月20日,ST旭电公告: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2024年9月6日,东旭光电(000413)公告,公司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720240041号、证监立案字03720240040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立案。
2024年7月5日,东旭光电(000413)公告,公司收到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0号)。
2024年05月09日,东旭光电公告: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报,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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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索赔条件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就投资损失进行股票索赔。
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张春杰律师暂定以下范围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凡在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买入东旭光电股票,且2024年7月5日收盘时有持仓的投资者(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可通过公众号“股海卫士”报名登记。
说明:继续持有股票不影响索赔。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但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性会较大。
三、索赔流程
由于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为维护股票投资者合法权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团队(执业证号11101200810261853,律师执业17年)可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投资者可将上述股票的对账单(从第一笔买入打印至今)发给律师,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初步计算可主张损失数额。如果符合索赔条件,律师将提供正式的起诉材料给投资者。
本团队已收到数百名投资者的咨询、委托,受损股民仍可加入索赔。目前已经有几百只股票可以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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