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关键词:提供虚假材料/是否中标/报价是否
案例要点:提供虚假材料投标,对中标结果是否有影响,要看提供虚假材料者是否中标,投标报价是否最低。如其未中标且不是最低报价,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并不影响中标结果。
01
招标、质疑、投诉、复议情况
广东省中医院委托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义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医疗设备(以下简称“该项目”)。深圳某贸易公司、南京恒埔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埔公司”)、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及上海坚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敬公司”)四家公司参与投标,并递交了投标文件。2017年9月1日,国义公司发布中标人为恒埔公司的中标公告。
2017年9月12日,深圳某贸易公司对上述评审结果向国义公司提出质疑,认为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提供的厂家授权资料系伪造,恒埔公司与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协同围标,导致恒埔公司高价中标。9月21日,国义公司对深圳某贸易公司提出的质疑进行了回复。
2017年10月18日,深圳某贸易公司向广东省财政厅投诉,投诉事项如下:(1)恒埔公司存在围标行为,利用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伪造公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高价中标;(2)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伪造北京先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科公司”)代理产品授权书。要求废除中标结果,将恒埔公司、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列入黑名单。
2017年11月29日,广东省财政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为:(1)深圳某贸易公司关于恒埔公司存在围标行为,利用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伪造公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高价中标的投诉事项,深圳某贸易公司未提供材料佐证恒埔公司存在围标情形,未发现恒埔公司与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故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2)深圳某贸易公司关于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伪造先科公司代理产品授权书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由于涉案项目投标供应商共四家,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推荐排名第三,其行为不影响中标结果,决定:深圳某贸易公司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另行处罚。
深圳某贸易公司对上述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广东省财政厅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
02
原告诉求及观点
深圳某贸易公司不服,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称,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且与恒埔公司恶意串通投标以及国义公司未依法履行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职责的失职行为,上述一系列的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导致广东省中医院以高价采购了低等级的产品,造成财政资金的严重损失。深圳某贸易公司就上述问题进行采购投诉时提供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和材料,但广东省财政厅作为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避重就轻,不行使行政权力,不调查收集证据核实,与国义公司一起将举证责任推给深圳某贸易公司,要深圳某贸易公司提供行政机关依职权才能获取的证椐,消极不作为。
广东省财政厅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后广东省人民政府错误的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为了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秩序,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和投诉处理决定,判令广东省财政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03
被告答辩及观点
广东省财政厅辩称:对于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伪造先科公司代理产品授权书的事实予以认定,另行进行查处;对于深圳某贸易公司投诉的恒埔公司与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串通投标情形,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排名第三,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对中标结果的产生过程及最终的中标结果均未产生影响。综上,请求驳回深圳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人民政府辩称,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法院依法驳回深圳某贸易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04
法院裁判及观点
1.关于恒埔公司与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围标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医疗产品的价格必然会因为型号、配置及功能的不同存在较大差异,故产品价格比对应选择同一型号、配置的产品进行。该案广东省中医院中标型号为最高端配置的 HY7000 型,而深圳某贸易公司提供的其他医院的中标型号为HY7000-I型或HY7000-ⅡI型,属于中低端配置型号,并非同一产品,不具有价格比对性;其次,该项目最高限价是420万元,恒埔公司的中标价360万元在合理范畴内,未超过最高限价;最后,深圳某贸易公司虽主张恒埔公司利用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进行围标行为,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广东省财政厅经核查亦未发现两家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未发现围标行为。故深圳某贸易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是否导致本次中标结果无效的问题。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伪造先科公司的代理产品授权书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对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应依据上述规定予以处罚。但由于此次投标有四家供应商参与,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并非项目最低的投标报价,不属基准价,不影响其他供应商在该项目的报价得分。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在投标中推荐排名第三,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并不影响中标结果。故深圳某贸易公司关于本次中标结果无效的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深圳某贸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05
案例评析
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伪造代理产品授权书的事实经查证属实,对其应予以处罚。那么,对招标投标活动产生的中标结果是否有影响,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是否中标,如中标则要取消其中标资格;二是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投标报价是否最低,如果是最低报价,其报价就是基准价,对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就会有影响。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在投标中推荐排名第三,且非项目最低的投标报价。因此,不影响其他供应商在该项目的报价得分,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并不影响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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