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任何行政权力的行使都不能逾越法律的边界。当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时,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便成为捍卫权益、矫正偏颇的关键途径。而这一途径的核心,便在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这并非简单的对错判断,而是一场深入行政权力肌理的精密司法检验。那么,这场检验究竟涵盖哪些维度?司法机关又是如何逐层剥茧,审视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呢?
一、权源之审: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审查的第一步,始于对权力来源的追溯。行政机关并非全能政府,其每一项权力都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法无授权即禁止”是行政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超越职权的表现形式多样:可能是纵向越权,如下级机关行使了应由上级机关专属管辖的权力;也可能是横向越权,即甲部门侵入乙部门的职权领域;甚至是地域越权,超越了其法定管辖的地理范围。审查机关在此过程中,需细致审视行政机关的组织法依据、三定方案(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以及相关单行法的授权规定,如同核对“营业执照”与“经营行为”是否一致,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定的笼子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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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之治: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行政程序,正是这“看得见的正义”。违反法定程序的审查,关注的是行政行为作出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例如,在作出不利决定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否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行政处罚是否经过了集体讨论,行政许可的审批流程是否超出了法定期限等。无论是《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还是《行政许可法》中的期限规定,程序性要求绝非无足轻重的“形式主义”。它们是制约专断、保障当事人参与权、确保决定理性的重要机制。一个在实体结果上或许正确的决定,完全可能因关键程序的缺失而归于无效。
三、事实之基: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如同法官断案,必须建立在确凿的事实基础之上。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审查,实质上是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认定”环节的再审。司法机关会判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为前,是否依法收集了证据,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其认定的事实,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完整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链条。不同的行政行为对证明标准的要求不同,例如,对公民权益影响越严重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大额罚款),其所需的事实证明标准就越高,越接近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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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之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
在事实查明之后,便需要寻找与之匹配的法律规范。正确适用法律的审查包含两个层次:首先,是“找法”是否正确,即行政机关引用的法律条款是否与待决事实相契合,是否存在适用法律、法规性质的错误。其次,是更深层次的“合法性判断”,即审查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本身是否合法有效。这涉及到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规章及其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附带性审查。同时,还需审视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是否溯及既往)、空间效力以及对人的效力是否正确。
五、裁量之度:是否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
这是合法性审查中最为复杂和精妙的地带,它触及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核。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虽均指向裁量权的非理性行使,但侧重点不同。
- 滥用职权,主要强调主观层面的目的不当。即行政机关虽然在权限范围内行事,但其行使权力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授予其该项权力的初衷,存在恶意、偏见、徇私舞弊或以权谋私等情形。它更像是“为合法的目的行使了权力,但动机是邪恶的”。
 - 明显不当,则更侧重于客观结果的不合理性。指行政行为虽然在形式上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其处理结果显失公正,严重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以至于任何一个有理智的行政机关都不会作出这样的决定。例如,处罚与违法情节、后果之间完全不成比例。
 
二者共同构成了对行政裁量权的双重约束,防止行政机关“合法地胡作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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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职责之履:是否拒绝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现代行政不仅是“管理行政”,更是“服务行政”与“给付行政”。因此,合法性审查不仅包括对“已作为”行为的审视,也包括对“不作为”的监督。审查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就是判断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的合法申请,是否存在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等情形。这要求行政机关对于其法定职责,必须积极、全面、及时地履行,懒政、怠政同样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七、救济之责:是否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并造成了实际损害,审查的落脚点便在于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这一项的审查,是将前述所有违法情形的法律后果具体化、物质化,通过对受害人进行填补式的赔偿,最终完成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与对行政违法的惩戒,形成一个完整的“违法-审查-救济”闭环。
结语
综上所述,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一个从主体、程序、证据、法律依据到裁量意图、职责履行乃至最终赔偿责任的全方位、立体化评价体系。它如同一张精密的法律之网,旨在兜住那些可能溢出法治轨道的行政权力。理解这一审查框架,不仅有助于行政机关自律其行,恪守权限,也为每一位公民在面对公权力时,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线图和有力的法治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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