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警示震慑作用,近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民生领域第五批典型案例。其中,多家水产店生鲜店被查被罚。
一、鄂州市某水产品经营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全市集贸市场计量器具专项检查工作中,对某水产品经营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使用的电子台秤疑似不合格计量器具。经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鄂州分院检定,确认该计量器具不合格。
该水产品经营部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责令该水产品经营部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的电子台秤1台,并处罚款,同时将该水产品经营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鄂州市某水产品商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计量器具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水产品商行用于水产品贸易结算的1台电子台秤,既无强制检定合格证明,也无检定铅封,不符合强检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的要求。经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鄂州分院检定,确认该计量器具不合格。
该水产品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责令该水产品商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电子台秤并处罚款。
三、鄂州市某水产品养殖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计量器具日常监督检查时,对某水产品养殖店使用的2台电子秤进行现场抽检,其中1台电子秤在使用标准砝码校验时,误差超过国家标准值。经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鄂州分院检定,确认该电子秤为不合格计量器具。
该水产品养殖店上述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我局责令该水产品养殖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电子台秤并处罚款。
四、鄂州市某生鲜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全市集贸市场计量器具专项检查工作中,对某生鲜店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存在称重重量显示与实际重量不符的问题,疑似不合格计量器具。经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鄂州分院检定,确认该计量器具不合格。
该生鲜店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责令该生鲜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的电子台秤1台,并处罚款,同时将该生鲜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鄂州市某干鲜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全市集贸市场计量器具专项检查工作中,对某干鲜店经营场所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经送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鄂州分院检定,该器具不符合检定规程要求,确认为不合格计量器具。
该干鲜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我局责令该干鲜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电子计价秤并处罚款。
六、鄂州市某蔬菜经营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全市集贸市场计量器具专项检查工作中,对某蔬菜经营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使用的电子秤疑似不合格计量器具。经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鄂州分院检定,确认该计量器具不合格。
该蔬菜经营部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我局责令该蔬菜经营部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的电子台秤1台,并处罚款,同时将该蔬菜经营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来源 :综合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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