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认为,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 “市自规局”)在处理土地补偿事宜时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他多次向市自规局提交报告,要求启动土地收回程序并落实货币补偿,但始终未得到明确且有效的答复。市自规局则辩称,因该土地的地质灾害隐患未消除,不符合土地收回条件,因此无法启动收回程序。但周某某指出,怀化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早已确定处理方案,市自规局未按方案积极推进隐患消除工作,反而以隐患未消除为由搁置补偿事宜,导致他的土地长期无法使用,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司法介入屡屡败诉利益输送:时任怀化市副市长姚述铭在规划调整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但姚述铭因贪腐已被查处。周某某认为,姚述铭在规划调整中偏袒了其他利益方,导致他的土地无法得到合理补偿,同时他还认为市城建投和市国土局在核算补偿金额时存在不公,故意压低补偿标准。在司法程序方面,周某某表示,一审、二审法院未能充分听取其意见,对土地使用权证、规划委会议纪要等关键证据未予充分认可,也未充分考虑他的实际损失,判决结果显失公平。他还质疑案件审理存在行政干预,导致法院无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但这些质疑均未被相关部门采纳。
在湖南省怀化市,普通民众周某某为一块 561.75 平方米土地的归属与补偿,已奔走维权近九年。这场围绕安置土地展开的纠纷,牵扯出行政流程推进缓慢、司法审理争议等问题,不仅让他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更折射出弱势群体在复杂程序中寻求公正的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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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起点要追溯到 1997 年。当时怀化市有关部门为修建环城路,占用了盈口乡团结村三组 2.19 亩集体土地,作为补偿,该组在未征用路段获得 30 米临街面的安置土地。2016 年 1 月,周某某通过合法程序,将这块安置土地的使用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面积 561.75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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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能顺利推进建设,周某某却在申请规划审批时发现,该土地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直接建设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安置土地若处于危险地段,应由有关部门出资排除安全隐患后再行建设。周某某认为,消除该地块安全隐患的责任在怀化市有关部门,这一主张成为后续纠纷的核心分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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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6 月 21 日,怀化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召开会议,针对周某某的项目用地给出两种明确解决方案:一是由市国土部门负责收回土地,采用货币补偿;二是为项目另行选址,进行等价值土地置换。这两种方案本应成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却因后续执行不力,陷入长期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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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怀化市鹤城区桔园路中坡学校路段,在2016年有关部门出资了数百万元,用于建设边坡治理加固。但在同一个危险地段,居然要求周某某个人出资建设冶理边坡加固?这显然是对无权无势弱势群体的剥削,令人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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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规划委员会做出了决定,但具体的补偿方案却迟迟未能出台。周某某多次向相关部门申请动货币补偿程序,却遭到了各种推诿和拖延。据周某某反映,市城建投和市国土局在核算补偿金额时存在分歧,导致补偿事宜一拖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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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败诉:2022年周某某将市自规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市自规局履行法定职责,收回土地并给予货币补偿。然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市自规局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有关部门或有权人民有关部门批准,并给予适当补偿。但在此案中,由于地质灾害隐患未消除,市自规局未启动收回程序并无过错。
二审维持原判:不服一审判决的周某某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样以 “土地隐患未消除,市自规局履职无不当” 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申请被驳回:面对一审、二审的败诉,周某某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然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周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了周某某的再审申请,至此,周某某在司法程序上的努力似乎走到了尽头。
行政干预司法:更令周某某感到绝望的是,案件审理过程中,他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均未得到有效回应,在当权者的介入下,无论是法院还是监管部门都没有正视他的问题,从而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让他对法治社会甚至失去了信心。
周某某自2016年起多次向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提交报告和申请,请求收回土地并给予合理补偿,但并没有得到回应。无奈之下选择用法律途径来维权,他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再审和抗诉。
他积极举证,提供了包括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地质灾害评估报告、会议纪要等大量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同时他还多次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但最终法院并没有采纳周某某的诉求,甚至无视他提供的有效证据。
法院的反常行为令人细思极恐,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本应该坚守原则,但在周某某案件的审理中显然存在瑕疵,甚至怀疑是否存在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的情况,这极有可能导致法院无法完全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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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5年10月15日,怀化铁路法院出具了处理意见书,依然认定一审、二审判决无误,且对案件中徇私枉法的部分视而不见,似乎所有的维权之路都被堵死,令他感到无比绝望。
在这场漫长而艰辛的维权之路上,周某某以一己之力对抗着盘根错节的地方行政体系,每一步都走得异常艰难。他的遭遇不仅仅是个人命运的波折,更是弱势群体在面对不公时普遍困境的缩影,行政机关的推诿扯皮、法律程序的复杂冗长、内部人员的徇私枉法,如果一座座大山,压的他喘不过气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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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批示周某某的土地使用权收回采用货币补偿,约定的补偿金额为256万元,但至今已有九年多的时间,对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00多万。而这些钱是他抵押了自己的一切资产,才从银行贷出来的,如今钱财两空,生活跌入谷底。
他的诉求简单而纯粹,只求一个公正的结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偿周某某800多万元的损失,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我们期待更上级监管部门能关注此案,介入调查并推动问题解决,让法律的公平正义落到实处;也呼吁完善相关制度,减少行政推诿与程序障碍,让每一位民众在面对权益纠纷时,都能有更顺畅的维权渠道,不必在漫长等待中陷入绝望。毕竟,一块 561.75 平方米的土地,承载的不仅是资产价值,更是一位普通民众对公平与正义的期待。周某某土地维权九年困局:561 平米土地的补偿之难周某某认为,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 “市自规局”)在处理土地补偿事宜时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他多次向市自规局提交报告,要求启动土地收回程序并落实货币补偿,但始终未得到明确且有效的答复。市自规局则辩称,因该土地的地质灾害隐患未消除,不符合土地收回条件,因此无法启动收回程序。但周某某指出,怀化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早已确定处理方案,市自规局未按方案积极推进隐患消除工作,反而以隐患未消除为由搁置补偿事宜,导致他的土地长期无法使用,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司法介入屡屡败诉利益输送:时任怀化市副市长姚述铭在规划调整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但姚述铭因贪腐已被查处。周某某认为,姚述铭在规划调整中偏袒了其他利益方,导致他的土地无法得到合理补偿,同时他还认为市城建投和市国土局在核算补偿金额时存在不公,故意压低补偿标准。在司法程序方面,周某某表示,一审、二审法院未能充分听取其意见,对土地使用权证、规划委会议纪要等关键证据未予充分认可,也未充分考虑他的实际损失,判决结果显失公平。他还质疑案件审理存在行政干预,导致法院无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但这些质疑均未被相关部门采纳。
在湖南省怀化市,普通民众周某某为一块 561.75 平方米土地的归属与补偿,已奔走维权近九年。这场围绕安置土地展开的纠纷,牵扯出行政流程推进缓慢、司法审理争议等问题,不仅让他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更折射出弱势群体在复杂程序中寻求公正的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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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起点要追溯到 1997 年。当时怀化市有关部门为修建环城路,占用了盈口乡团结村三组 2.19 亩集体土地,作为补偿,该组在未征用路段获得 30 米临街面的安置土地。2016 年 1 月,周某某通过合法程序,将这块安置土地的使用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面积 561.75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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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能顺利推进建设,周某某却在申请规划审批时发现,该土地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直接建设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安置土地若处于危险地段,应由有关部门出资排除安全隐患后再行建设。周某某认为,消除该地块安全隐患的责任在怀化市有关部门,这一主张成为后续纠纷的核心分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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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6 月 21 日,怀化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召开会议,针对周某某的项目用地给出两种明确解决方案:一是由市国土部门负责收回土地,采用货币补偿;二是为项目另行选址,进行等价值土地置换。这两种方案本应成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却因后续执行不力,陷入长期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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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怀化市鹤城区桔园路中坡学校路段,在2016年有关部门出资了数百万元,用于建设边坡治理加固。但在同一个危险地段,居然要求周某某个人出资建设冶理边坡加固?这显然是对无权无势弱势群体的剥削,令人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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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规划委员会做出了决定,但具体的补偿方案却迟迟未能出台。周某某多次向相关部门申请动货币补偿程序,却遭到了各种推诿和拖延。据周某某反映,市城建投和市国土局在核算补偿金额时存在分歧,导致补偿事宜一拖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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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败诉:2022年周某某将市自规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市自规局履行法定职责,收回土地并给予货币补偿。然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市自规局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有关部门或有权人民有关部门批准,并给予适当补偿。但在此案中,由于地质灾害隐患未消除,市自规局未启动收回程序并无过错。
二审维持原判:不服一审判决的周某某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样以 “土地隐患未消除,市自规局履职无不当” 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申请被驳回:面对一审、二审的败诉,周某某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然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周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了周某某的再审申请,至此,周某某在司法程序上的努力似乎走到了尽头。
行政干预司法:更令周某某感到绝望的是,案件审理过程中,他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均未得到有效回应,在当权者的介入下,无论是法院还是监管部门都没有正视他的问题,从而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让他对法治社会甚至失去了信心。
周某某自2016年起多次向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提交报告和申请,请求收回土地并给予合理补偿,但并没有得到回应。无奈之下选择用法律途径来维权,他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再审和抗诉。
他积极举证,提供了包括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地质灾害评估报告、会议纪要等大量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同时他还多次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但最终法院并没有采纳周某某的诉求,甚至无视他提供的有效证据。
法院的反常行为令人细思极恐,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本应该坚守原则,但在周某某案件的审理中显然存在瑕疵,甚至怀疑是否存在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的情况,这极有可能导致法院无法完全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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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5年10月15日,怀化铁路法院出具了处理意见书,依然认定一审、二审判决无误,且对案件中徇私枉法的部分视而不见,似乎所有的维权之路都被堵死,令他感到无比绝望。
在这场漫长而艰辛的维权之路上,周某某以一己之力对抗着盘根错节的地方行政体系,每一步都走得异常艰难。他的遭遇不仅仅是个人命运的波折,更是弱势群体在面对不公时普遍困境的缩影,行政机关的推诿扯皮、法律程序的复杂冗长、内部人员的徇私枉法,如果一座座大山,压的他喘不过气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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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批示周某某的土地使用权收回采用货币补偿,约定的补偿金额为256万元,但至今已有九年多的时间,对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00多万。而这些钱是他抵押了自己的一切资产,才从银行贷出来的,如今钱财两空,生活跌入谷底。
他的诉求简单而纯粹,只求一个公正的结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偿周某某800多万元的损失,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我们期待更上级监管部门能关注此案,介入调查并推动问题解决,让法律的公平正义落到实处;也呼吁完善相关制度,减少行政推诿与程序障碍,让每一位民众在面对权益纠纷时,都能有更顺畅的维权渠道,不必在漫长等待中陷入绝望。毕竟,一块 561.75 平方米的土地,承载的不仅是资产价值,更是一位普通民众对公平与正义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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