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团队现已开始筹备奥维通信(002231)的索赔诉讼事项,本团队将继续接受奥维通信(002231)投资者相关索赔纠纷的委托,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本团队取得联系。
一、索赔依据
2025年6月20日,奥维通信收到辽宁监管局下发的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针对公司2024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和前三季度差错更正事宜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对股东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控人李东、邹梦华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宜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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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杜方、戴明、李继芳、梁艳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3号
2025年1月24日,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5-005),预计2024年度营业收入45,000万元至52,0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200万元至4,500万元。2025年4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度业绩预告修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预计公司营业收入28,000万元至29,900万元,净利润为亏损5,000万元至7,500万元。公司对上述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会计差错更正影响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三季度报告》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部分项目。公司上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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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李东、邹梦华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4号
自2023年8月起被奥维通信股东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控人李东、邹梦华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截至2024年末,占用余额约为20,797.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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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索赔条件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就投资损失进行股票索赔。
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张春杰律师暂定以下范围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凡在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4月21日期间买入奥维通信(002231,*ST奥维),并于2025年4月21日收盘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可通过公众号“股海卫士”报名登记。
说明:继续持有股票不影响索赔。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但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性会较大。
三、索赔流程
由于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法律措施,为维护股票投资者合法权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团队(执业证号 11101200810261853,律师执业17年)可代理索赔诉讼。
投资者可将上述股票的对账单(从第一笔买入打印至今)发给律师,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初步计算可主张损失数额。如果符合索赔条件,律师将提供正式的起诉材料给投资者。
本团队已收到数百名投资者的咨询、委托,受损股民仍可加入索赔。目前已经有几百只股票可以进行索赔,完整名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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