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在女儿16岁时,刘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不和离婚,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小李随母亲生活,父亲自2019年10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截止时间为“直至孩子参加工作”。双方还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小李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以男女双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
视频:离婚约定“教育费平摊”,21岁女儿的54万元留学费该不该出?
离婚后,李先生每月按期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直至女儿大专毕业。
2024年7月,21岁的小李决定出国留学。但是,对于出国留学将产生的大额教育支出如何负担,父母双方产生了争议。
母亲刘女士认为,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李先生应当承担女儿未来三年可能产生的留学及生活费用的一半,共计54万元。
父亲李先生则认为,女儿已年满21周岁,且已大专毕业,他已尽到抚养义务。前妻执意让女儿出国留学,他并不赞同,而且在经济条件上也无力再承担女儿的留学费用。
那么,李先生的说法站得住脚吗?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父母抚养的义务边界如何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
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系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小李已年满21周岁且已大专毕业,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独立生活条件,显然已经超出了法定抚养义务的范围。
也就是说,对于已经完成高中学业且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另外,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直至孩子参加工作”,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但“是否参加工作”主要由子女主观意愿决定,缺乏明确的客观标准,因此对该条约定应理解为“直至子女具备参加工作的条件”。因为小李已年满21周岁且已大专毕业,应当认为具备参加工作的条件。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问题,离婚协议约定的效力如何界定?
在本案法官——奉贤区人民法院柘林人民法庭四级高级法官李越峰看来,尽管刘女士与李先生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以男女双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但该条款的适用以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协商一致为前提。本案中,刘女士主张的留学费用属于非强制性教育支出,且涉及重大经济负担,需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考虑到李先生已明确反对女儿出国留学,因此女儿的留学费用不应由李先生负担。
因此,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请。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超出基本教育范围的额外教育项目费用,比如出国留学、高价兴趣班、私立学校等,人民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考虑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父母的事先协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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