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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玖泰购物超市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仪征玖泰购物超市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仪市监处罚〔2025〕X00026号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2025年6月21日18时56分销售给投诉人的达利园法式软面包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4日,该产品包装袋标注的产品保质期为6个月,2025年6月3日为保质期最后一天。
当事人于2025年6月21日销售,涉案产品过期不足一个月。
因该商品是多批次同时放在货架上销售的,无法确认除投诉人购买的一袋外是否还存在超期的情况,该产品销售价格为10.9元,进价9.5元,故本案违法所得为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投诉举报人购买的涉案商品由当事人销售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雪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7月1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进货单据1份、供货商资质1份,召回公告,证明涉案产品的溯源、产品进价以及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8月1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整改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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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400元、没收金额为:1.4元
罚款金额(万元):0.0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14
处罚决定日期:2025-10-11
处罚机关: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使用范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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