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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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 是保障案件事实查清、责任划分公正的重要程序。
那么,被告可追加被告吗?需要原告同意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即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情形:
- 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二者为共同诉讼人。
- 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 企业法人分立后的各企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 继承遗产诉讼中的全体继承人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 共有财产权受到侵害时的共有权人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 保证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 共同侵权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 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二者为共同被告。
-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与行为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者为共同被告。
周军律师提醒,被告有权依法申请追加被告,无需原告同意。在实务中,被告应把握 “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 的申请时机,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主体与案件的关联,若法院准许追加,可借助多主体参与诉讼查清事实、分摊责任;若申请被驳回,也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据责任划分向相关主体另行主张权利。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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