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以来从未有过大幅修改,虽然统一了我国的企业破产制度,强调运用市场机制实施企业破产,但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合当今社会的发展需要,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问题。
比如,很多已经无法经营的企业老板担心清算后一无所有,不想破、不敢破,导致非常多企业应破未破,最终成为僵尸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又如,现在企业破产的审理周期长、财产保全解除难、管理人制度不健全、破产重整制度的作用无法有效发挥、破产主体信用修复难等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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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新版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下面我们就盘点一下新版《企业破产法》中有哪些重大改变!
一、增加破产工作协调机制
在以往,企业破产好像只是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但企业破产涉及方方面面的事务,协调难度极大。新版草案就增加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部门牵头履行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责,统筹协调破产工作中有关行政事务。
此前我在处理一个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时,就发现很多难以协调的问题。企业破产后,虽然完成了整体竣工验收,但因为员工离职无法准备完整的确权的材料导致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确权;又如破产后银行担心存在风险,停止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导致业主无法交房;再如破产后税局担心形成新的欠税就停止供票导致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如此种种,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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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从各自的立场上来看都没有什么问题,但进入破产程序后,一切问题仅靠法院和管理人来协调,难度极大,大大的拉长了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若政府部门建立破产工作协调机制,一切问题将迎刃而解!
二、完善破产申请和受理机制
新版草案针对实践中破产申请和受理程序中的突出问题,草案对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后至法院作出裁定前防止债务人财产贬值或被恶意转移的临时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强化债务人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的义务,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的范围。
而在旧版的《企业破产法》框架下,无论是当事人申请破产,或是执转破案件,从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到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再到管理人正式接管破产财产,往往需要半个月到两三个月的时间周期。在这段时间内,债务人可能做出非常多恶意转移财产、个别清偿的动作,严重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三、完善债务人财产处置及破产财产分配有关制度
在财产处置方面,新版草案要求管理人应当按照价值最大化原则进行处置,并作出了更细化、更明确的规定。比如对于一些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保管费用过高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后应当及时处分,而不必等到债权人会议最终确定的变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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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分配方面,调整了分配顺序,新版草案将将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消费者维持生活需要的商品或者服务债权置于第一、第二清偿顺位,并增加劣后债权制度。
四、完善特殊类型企业破产制度
新版草案不再统一划线,而是根据一些特殊类型新增了专门的破产条款。比如:
针对小微企业,可以由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依据指定个人为管理人。而且这类企业可以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要求审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等。
针对合并破产企业,对合并破产的标准、管辖、程序、处理原则等作出规定。比如明确规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应当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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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金融机构企业,同样设立了专章,对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等作出规定。
除此以外,新版草案还针对上市公司,跨国企业的破产进行了详细规定,加强投资者保护和管辖权协调等等,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
总结
总的来说,此次《企业破产法》的修订草案旨在构建一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现代化破产制度。它致力于解决过去实践中反映的“破产难”、“程序冗长”等问题,并通过填补制度空白,为不同类型的企业和市场情况提供更精准的法律支撑。
需要注意的是,该草案尚在审议过程中,后续可能还会进行调整。小编也将持续关注,后续也将通过案例来解读新版草案修订的必要性和意义,欢迎关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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