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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活动的重要形式,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其规范性不足导致纠纷频发,影响当事人权益与社会经济秩序。今年以来,湖南高院在全省范围开展“民间借贷案件审判质效提升年”专项行动,统一案件裁判尺度、提升审判质效。
即日起,湖南高院开设“民间借贷一本通”专栏,为群众避坑支招,为市场主体规范交易提供指引,共同守护民间金融领域法治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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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为朋友创业解囊相助时,当您替同窗应急周转时,当您向发小伸出援手时,那些在饭桌上写下的借据、随口应承的担保、看似便捷的电子转账,正悄然侵蚀着信任,成为民间借贷纠纷高发的起因。
如何避免借款合同效力争议?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何区别?小编梳理了民间借贷常见问题,第三期来咯~
避坑一
仗义也有风险!
不能套取贷款转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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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用卡套现款项后再出借,借款合同无效
李某与张某系多年好友。2023年11月24日,李某通过微信与张某联系,李某称其手头拮据,想借用张某信用卡套现,用于倒还信用卡,同时约定月息1%。2023年11月25日,张某在李某家楼下,通过刷自己信用卡套现7万元,并将该资金转至李某指定账户,后李某归还张某2万元。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要剩余款项,李某均未还款。张某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张某通过信用卡套现款项后再出借给李某的行为无效,关于月息1%的约定亦无效,但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李某返还张某5万元及赔偿相应损失。

借贷要点: 转贷无效
出借的款项不能通过信用卡套现或是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转借给他人,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更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这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虽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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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借款合同效力争议?
✔ 自有资金:出借款项应为自有资金,切勿通过信用卡套现、网络贷款等方式转借他人。违规转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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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关系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避坑二
担保人居然拒绝担责!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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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未约定保证方式,则为一般保证
刘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并向王某出具借条,赵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仅载明“保证人:赵某”,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王某起诉刘某和赵某,诉请刘某偿还借款10万元,且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认定,因借条未约定保证方式,故赵某为一般保证人,判决刘某向王某偿还借款10万元,赵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经人民法院对刘某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上述借款债务,赵某才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案例2: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免除责任
刘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约定2023年12月1日前偿还,赵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1年后,即2024年12月,王某起诉赵某,要求赵某承担保证责任。人民法院认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2024年6月1日保证期间届满。王某未在此期间内主张保证责任,赵某的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除。
案例3:变更借款合同未征得保证人同意,担保责任部分免除
刘某向王某借款40万元,由赵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王某与刘某私下协议增加罚息,但未征得保证人赵某的书面同意。人民法院认为,该变更加重了保证人赵某的债务负担,而保证人赵某并未对此表示同意,因此保证人赵某无须承担新增部分的责任,仅对原借款合同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借贷要点: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增强债务履行的保障。
连带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最严格的担保方式,一旦借款到期,债权人可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债务。若债权人希望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须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要先向债务人追讨后才能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视为一般保证。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6个月。连带保证,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一般保证,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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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为了避免保证责任被误用或滥用,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注意以下几点:
✔ 明确保证责任类型:签订保证合同时,明确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并慎重考虑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避免误解。连带保证意味着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而无须先要求借款债务人还款。
✔ 尽量控制担保范围:避免约定过于笼统的担保条款,可以限定担保的金额、期限或特定债务,以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注意保证期间: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可以超出保证期间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变更合同需征得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擅自增加债务,保证人可拒绝对新增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中的特别注意事项:债权人在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前,应先证明已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且债务人“确无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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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避坑三
催收债务不能拖太久!
诉讼时效中断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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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债务人部分履行,诉讼时效中断
李某于2020年1月1日向王某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1月1日。然而,李某到期无力还款,直到2023年12月1日才向王某偿还了1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行为表明其对债务的承认,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可在2023年12月1日起重新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即新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1日。
案例2:未及时催收,诉讼时效届满
陈某于2008年1月1日向刘某借款15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9年1月1日。借款到期后,陈某未还款,直到2023年2月1日,刘某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中,陈某称案涉借款已过三年诉讼时效。由于刘某未能证明其曾在三年诉讼时效内有主张权利或其他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人民法院认定诉讼时效已届满,刘某丧失胜诉权,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借贷要点: 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
在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为三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发生某些法定情形,诉讼时效将会中断,并重新计算新的三年时效。这些情形包括:
债务人承认债务(如部分还款、出具新的借条、承诺还款等);
债权人依法主张权利(如起诉、申请仲裁、发送有效催款函、微信催讨、电话催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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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债权人在追讨欠款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 定期催收并保留证据:可以通过短信、微信或邮件等方式催收,并保存相关记录,以便日后举证。
✔ 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如果借款人拒不还款,可以要求其签署新的还款协议、提供部分还款或答应还款,并保留证据,从而可以重新计算三年诉讼时效。
✔ 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尽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失去胜诉权。
✔ 催款函需有效送达:若通过书面催款函主张权利,应确保地址正确并保留对方签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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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避坑四
借条、欠条、收条怎么写?
模板来了!

借条、欠条、收条是民间借贷中最常用的三种字据凭证,日常借贷中该如何正确出具借条、欠条、收条,才能尽量避免风险?

借条
通常指在借用别人金钱时所立的“字据”,由借用人(通常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单方出具,用以表明在双方之间存在一定债权债务关系。
借 条①
为购买新房之故②,今借到XXX以银行转账(户名:XX;卡号:XXXXXX)③出借的5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④,借期伍个月,月利率X%(百分之X),贰零贰叁年拾贰月壹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X%(佰分之X)计付逾期利息⑤。立此为据⑥。
借款人:XXX⑦(身份证号:XXXXXX),家庭住址:具体到门牌号 联系方式:189XXXXX⑧
XX年XX月XX日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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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标题表明该条据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
②“为……”表明借款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非法债务抗辩。
③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XX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实际交付,但在纠纷中,借款人常常提出虽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引发基础事实争议。因此,建议减少现金支付,多使用银行转账,并保留银行转账凭据。
④金额、利率等关键数字应同时书写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以免因篡改数字或借条保存不善字迹模糊而引发争议。
⑤约定的借款逾期利率可以高于借款期限内利率,以显示对逾期不还的违约惩戒,但仍不能超出利率上限,如有此需要,可在借条中明确约定。
⑥“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收尾,以免他人在正文末尾添加内容。
⑦借款人签名应写全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按捺手印。
⑧写上借款人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因为后期诉讼立案需被告信息。
⑨落款日期应大写,借条末尾日期下方的空白处应裁剪处理,以避免他人添加内容。
注意:借条书写中如有涂改,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按捺手印,或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借条。借条书写完成后,为防止篡改,借款人可拍照留存,或复印一份留存(并请出借人签注“该借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欠条
是指因欠别人金钱所立的“字据”,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结算凭证”,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单方出具,用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未偿债务”。
欠 条
X年X月X日从XXX(身份证号:XXXXXX)处借到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用于买车①,至今已还款叁万元整,尚欠贰万元整②,将在X年X月X日前一次性还清剩余欠款。如逾期未还,按月利率X%(百分之X)支付利息。
欠款人:签名 盖章/手印③(身份证号:XXXXXX)家庭住址:具体到门牌号,联系电话:189XXXX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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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欠条内容应写明基于何种原因产生欠款,明确欠款金额。
②在明确已还款数额的同时,明确尚欠款项,避免发生数额争议。
③欠款人签名应写全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同时应由欠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按捺手印。

收条
又称“收据”,是指在收到金钱(或财物)后写给对方的“字据”,由接收人向支付者(送交者)单方出具,用以确认相关金钱(或财物)“确已收到”。
收条①
今收到张三现金(转账)XX元,此款系偿还X年X月X日借款本金(利息)。②
收款人:XX③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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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标题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条”或“收据”字样。另一种是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如用“今收到”“现收到”“已收到”作标题。
②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钱物的数量、性质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清楚从何人处收取。收条不能涂改,款项数目也要大写。最好在收条中对双方的借贷进行结算,如:已还款XX元,尚欠借款本金XX元、利息XX元。
来源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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